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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假药、劣药
今天跟着小编
一起了解一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注意
假药、劣药的认定,应结合具体情形,难以认定的,由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对于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变质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等情形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
对于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中药材以及依法暂不需要标明有效期的中药饮片除外)、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等情形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能够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结合当事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作出判断,证明存在违法事实的,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
稿源 | 药品科
编辑 | 彭磊
校对 | 魏黛娴、谢俊杰
审核 |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