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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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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法规
各有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政策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4〕46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加强价格自律,坚持诚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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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等,均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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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价费分离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切实规范信息公示行为,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以及充电功率等信息,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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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一)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自2025年1月1日后,仍未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落实电价政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各有关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公告要求,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上述有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稿源 |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
编辑 | 彭磊
校对 | 魏黛娴、谢俊杰
审核 |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