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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市场价格秩序,提升百姓以旧换新消费体验感、获得感,增强换新意愿,现向全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各相关经营者公告如下:
一、坚持依法诚信经营。各类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参与企业要严格做好参与活动商品的价格公示工作,做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禁止实施价格欺诈。各相关经营者不得将商品价格标示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有低标高结、虚构原价、虚假折价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相关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活动参与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公告要求,认真规范自身的销售行为。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上述有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稿源 |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
编辑 | 彭磊
校对 | 魏黛娴、谢俊杰
审核 |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