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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法槌敲响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肖某、岳某某、王某某、兰某、胡某、祝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八名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岳某某、兰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被告人彭某、潘某、祝某、王某某、胡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最终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告人彭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偷越国(边)境罪对被告人肖某、岳某某、兰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偷越国(边)境罪对被告人祝某、潘某、王某某、胡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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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安陆惠生活(微信号:AnluB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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