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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但是醉酒驾驶摩托车是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犯罪却往往被大家忽视。答案是酒后驾驶摩托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近日,安陆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醉酒驾驶摩托车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时说道,“我不该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喝酒开汽车才算酒驾,骑摩托车没问题。”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日8时4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太白大道洑水段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案发后,经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0.09mg/100ml,系醉酒驾驶。
法槌敲响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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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安陆惠生活(微信号:AnluB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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