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力研究 | 美国财政部关于对华投资禁令实施细则关注要点

学术   2024-11-06 17:54   上海  


2023年8月9日,美国总统拜登颁布命令,禁止或要求美国人对位于受关注国境内或受其管辖的特定实体,以及由受关注国主体拥有的、涉及特定类别先进技术和产品的其他特定实体进行特定类型的对外投资报备或禁止投资。

根据以上命令美国财政部制定了出境投资安全计划(Outbound Investment Security Program)。2024年10月28日,美国财政部发布最终规则(Final Rule)《有关美国在受关注国投资特定国家安全技术与产品的规定》(Provisions Pertaining to U.S. Investments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以实施2023年8月9日的总统命令。最终规则将于2025年1月2日生效。该最终规则为总统令的实施细则,对受关注国及受关注国主体、所涵盖的科技和产品范围、禁令涵盖的交易及其例外(特别是最终规则或涵盖或豁免的有限合伙投资)、处罚等进行了细致规定。最终规则将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列为受关注国(country of concern),并明确规则将被定期评估,对已识别的行业或者关注国家进行增删。

以下整理了几大关注要点,供相关投资人、行业人士参阅。



一、最终规则涵盖的国家安全科技和产品范围


最终规则对所涵盖的科技或产品,区分须报告交易(Notifiable transactions)和禁止交易(Prohibited transactions)进行监管。对于须报告交易,美国主体向财政部通报该类交易,并提供交易信息。而对禁止交易,美国主体禁止直接或间接参与该类交易。



二、涵盖交易(covered transactions)


1. 收购股权或收购或有股权权益

2. 为贷款人(lender)提供特定权利的债务融资

3. 或有股权权益转换

4. 绿地投资或其他企业扩张

5. 成立合资企业

6. 作为非美国人集合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或同等身份进行投资



三、例外交易(excepted transactions)


不能为美国人提供并非标准小股东保护的某些权利的交易,包括:

1. 公开交易的证券

(1) 公开交易的证券

(2) 注册投资公司发行的证券

(3) 指数基金、共同基金或交易所交易基金

2. 特定的有限合伙人投资

(1) 美国人作为LP对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母基金或其他集合投资基金的投资,且

(2) 投资应为200万美元,或美国人获得合同保证,保证其资金不会被基金用于从事将被禁止或须予通知的交易。

3. 衍生金融交易

4. 收购受关注国家对某实体的所有权,导致被收购实体在交易后不构成规则所涉的外国人。

5. 公司内部交易

美国人与受其控制的外国实体之间的公司内部交易是为支持不属于规则限制或禁止活动的业务,或其控制的外国实体在2025年1月2日前从事的受限活动维持持续经营。

6. 产生于最终规则前特定的有约束力的承诺。

履行2025年1月2日前产生的具有约束力而未收资本(uncalled capital)承诺。

7. 特定的银团债务融资。

美国人作为贷款银团的成员,违约时获得规则所涉外国人的表决权,并且美国人无法对债务人直接发起任何行动,且美国人不是银团代理人。

8. 以股权为基础的补偿

美国人以奖励或授予股权或购买规则所涉外国人股权的期权的形式获得的就业补偿,或对该期权的行使。

9. 第三国措施

经财政部长确定的特定交易。

10. 技术许可、咨询或采购合同*

美国财政部在“相关问题回复”中没有正面回复确认,但指示须根据covered transactions定义具体判断,且不是为规避或回避规则而进行。



四、受关注国主体(person)


1. 非美国人且为关注国家公民或永久居民的个人。

2. 根据关注国法律组建的实体,总部设在受关注国,或主要营业第位于受关注国的实体。

3. 每个受关注国的政府,包括任何政治分支、政党、机构或部门,或由该受关注国家政府拥有、控制、指挥或者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个人。

4. 以上三类所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50%的实体。

5. 对来自受关注国家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或实体拥有投票权或股权、董事会席位或某些权力的个人或实体,其几个关键财务指标之一的50%以上可归因于一名或多名受关注国人员的外国个人。


王曦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王曦律师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架构设计和产品备案、私募合规法律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曾服务中信集团、国泰君安、中欧基金、协鑫集团、上海城投、建发集团、苏民投、盛迪投资等企业和旗下投资机构,为其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和登记、私募基金设立和运作合规顾问、私募基金投资医药和大健康、新能源、人工智能、房地产等领域投资尽调和交易文本制作等专业法律服务。


王曦律师毕业于重庆大学,北卡罗莱纳大学(教堂山),上海律协第十一 届基金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律协第十二届国际投资和一带一路专业委员会委 员、北京基金业协会私募学院特约讲师、《中国商事金融司法研究报告(2021- 2022)》基金编撰稿人、《私募基金合规手册101问》撰稿人、副主编。


王曦律师的主要工作集中在投融资、公司并购、金融和资产管理产品全周 期服务、公司日常法律顾问及民商业争端解决等领域。王曦律师为生物医药、 医疗器械、航空航天、绿色技术、人工智能、房地产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及产业 投资母基金、PE/VC、政府引导基金、信托、保险资管计划等投资工具提供投 融资交易架构设计、尽职调查、交易文件起草和谈判、合规顾问、退出清算等 专业法律服务。王曦律师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取得、私募基金设立备案、私 募运作管理和退出清算法律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曾服务多家央企、国企、 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及其旗下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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