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对空置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费缴纳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读:这意味着,无论房屋是否空置,业主都应当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的缴纳。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内容和费用等事项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物业费缴纳义务
缴纳义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业主不能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的主体是整个小区,而非某个业主单独享受。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也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费。
减免情况: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空置房物业费的减免,但一些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例如,有的地区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驻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服务标准的70%至90%交纳空置物业费。具体比例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三、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的行为限制
限制行为:物业公司不能以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这是民法典对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行为的明确限制,以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空置房物业费收取的意义
公共服务:空置房虽然无人居住,但仍然享受着小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如安保巡逻、环境清洁等。这些服务都需要资金支持,因此空置房业主理应承担相应的物业费。
维护共同利益:如果部分空置房业主拒绝缴费,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导致物业公司收入减少,进而影响小区的正常运营和整体环境。长此以往,小区可能陷入无人管理的状态,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所以,民法典对空置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物业费缴纳义务上。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也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催收物业费时不得采取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同时,一些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政策,以兼顾空置房业主的实际情况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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