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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家住太原某区恒大绿洲小区某栋楼的一层,这几天被物业通知要求缴纳电梯费。张先生认为自己家住一楼,没有乘坐电梯的需求,不应该缴费。于是,他和物业因此争执不休,也一直拖着不缴费。
社区调解:
接到居民反映后,属地恒大社区网格员梁女士研究了法律法规,给出了“应当缴费”的答案。
根据《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是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看到《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解释后,张先生连连点头,痛快地缴纳了电梯费。
怀治法律意见
第一,要正确理解共有部分的潜在作用:可能业主从不使用某一共有部分,这并不能否认该共有部分可能为业主实现潜在和无形的作用。就拿电梯来说,虽然一楼业主不使用电梯,但其可能因为电梯的正常使用而获得利益。比如电梯内的和高层外墙广告等,租金收益是通过电梯获得的,这部分收入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假如不安装电梯,那么该楼盘低层的价格可能比现在高很多,这也是住户能以现在的价格获得一楼房屋的原因。
第三,建筑物共有部分不只电梯,还包括外墙、楼顶平台、走廊、地下空间等,正如楼顶的相关收益不能只属于最高层住户一样,所有公共部分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全体居民共同承担和享用。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