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服务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这些情况下不得收取会员费
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
押金用于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四种情形。
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不得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
养老机构不得虚假宣传或引入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养老机构不得将预收费资金挪作他用,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被依法解除时,养老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收取的预收费如数返还入住老年人。
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款凭证。
养老机构应当将收取的预收费全部缴入专用存款账户
养老机构应当将收取的预收费全部缴入专用存款账户。不得转入养老机构其他账户或其他机构、企业账户、私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连锁型及集团性的养老机构应根据不同法人主体单独设立专用专用存款账户。
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养老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及时存入养老机构相应账户。
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
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养老机构原则上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预收费用。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协议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养老机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存管银行要建立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系统
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资金异常流动。
存管银行要建立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系统,或与已建立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系统的银行对接,管理养老机构账户、名单、资金收取、支付使用、使用台账等信息,并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实现对接。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预收费信息报送的情况。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过渡期6个月。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市民如有意见建议可联系。
联系人:赵婧
电话:029-63917538
传真:029-63917524
邮箱:361395891@qq.com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403号陕西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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