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陕0103执悬3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英与被执行人袁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袁伟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英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伟,男,汉族,1978年01月04日出生,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3号院11号楼3单元401室,现住陕西省西安市亮丽家园8号楼2单元903室。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恢254号
执行依据:(2020)陕0103民初11030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251464.5元及后续逾期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袁伟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05
联系人:王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2024)陕0103执悬39号
本院在执行贾京原与吴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现申请执行人贾京原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吴碧(身份证号:61012419721010****),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树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领海大厦A座1901室。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恢1385号
执行依据:(2022)陕0103民初30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本金110万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碧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40
联系人:张法官
(本悬赏公告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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