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汇总 ▏5月16日 与中国工信部签署数字化领域合作备忘录

文摘   时事   2024-05-17 06:18   阿尔及利亚  
1. 5月16日,阿尔及利亚数字化高级专员梅里姆·本穆卢德(Meriem Benmouloud)与中国工信部部长金壮龙在北京 签署了数字化和数字经济领域的合作备忘录。

“本穆卢德女士在访问中国期间,今天与中国工信部部长举行了一次高级别会议,会议期间双方探讨了在若干领域的合作方式,这些领域属于除了培训和专业知识转让之外,实现数字化转型的过程”

数字化专员表示,将数字化发展作为国家重大战略,愿借鉴中方发展经验,加快国家治理数字化,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25月13日的第33号官方公报发布了修改和补充2022年11月17日第22-384号行政令的行政令,规定了开展车辆制造活动的条件和方式。

这是第24-159号行政令,由拉尔巴维总理签署,文本的第7条规定,获得事先授权所需的文件,除获得授权请求外,还包括规格、诚信声明、公司章程副本、税号、电子商务登记册、协议或合伙协议的提交(如果适用)。


协议明确了法令,表明计划投资是一个或多个阿尔及利亚投资者与一个或多个外国合作伙伴(其品牌的制造商所有者)之间的工业合作伙伴关系的一部分,预计的生产水平按类型、型号和生产量分阶段列出进口和本地制造的总成、分总成和配件清单。


根据第30条,如果未能分阶段实现整合率,则针对相关车型,制造商将获得每个阶段12个月的额外期限,并减少25%的年度供应计划,根据上一财政年度批准的供应计划计算,扣除进口组件、分组件和未组装的配件。


如果在附加期限结束时,制造商未达到设定的整合率,则其相关车型的供应计划将被冻结,直到达到所述整合率。


负责工业的部门的授权部门必须对制造商和分包商(如适用)的生产场所进行访问,以核实是否符合车辆制造商要求的逐步集成率。


根据之前的监管规定获得批准的运营商、在本法令发布之前已经进行投资的运营商(无论是否已投入运营)以及正在投资的运营商,无需获得事先批准,在本法令发布之前,并拥有开展车辆制造活动所需的基础设施和设备。


根据法令第33条,获得批准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新法令的规定并遵守所附规范,但从事和轻型多用途车辆制造活动的所需的条件除外。 


运营商获得批准所需的文件包括批准请求、新法令所附的规范,包括承诺表,由申请的投资者注明日期、签名和缩写,并注明“已阅读并批准”字样、自然人经理根据本法令所附范本作出的诚信声明、公司章程及相关修正案的副本、适用的税务识别号、公司章程的副本电子商务登记册,由授权机构或拥有该品牌的外国制造商签发的指定要生产的车辆品牌的文件(如果适用)。


这也是一份最新的技术经济研究,用于证明在本法令发布之前开始施工或完成投资或投入运营的支持文件,以及证明存在必要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的文件。专门用于车辆制造而安装的文件,以及阿尔及利亚投资者与外国合作伙伴(包括拥有该品牌的制造商)之间的合作合同或任何其他合作文件(如适用),其中规定了承诺由投资相关各方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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