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鲤城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
鲤城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鲤城生态环境局
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处以罚款1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165元
2024年10月24日,根据有关部门转来线索,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鲤城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相关资料查阅及视频资料核实,发现该公司2024年1月16日14:55:44至2024年1月16日14:59:20对被检验车皖A0H8**进行检测。皖A0H8**在检验过程中2个排气收集锥形管均从排气筒脱落,断开状态持续直至检测完毕未重新接上,但是该公司仍对本次检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按2024年11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5元。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检测公司应肩负起社会责任,切实按规范操作按标准检测,要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坚决杜绝为了经济利益未按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篡改检测数据或者放宽检测标准的行为。
下一步,鲤城生态环境局将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监管,采取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式,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现一起严打一起,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二审:郭巧燕
三审:蔡明思
来源:鲤城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