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由于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八十条规定的注销实习准驾车型的条件,实习准驾车型将被依法注销。请在本告知后三十日内携带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到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逾期未办理的,实习准驾车型将依法被注销,并公告作废。
本公告期限为60日,如对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提出陈述和申辩。
特此告知。
姓名 驾驶证号码
熊*良 32072119******3612
孟*青 32072319******343X
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