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公告
以下机动车驾驶人,由于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八十条规定的注销实习准驾车型的条件,现予公告注销实习准驾车型。
本公告期限为60日,如对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姓名 驾驶证号码
胡*君 32072319******283X
黄*猛 32072319******399X
石*宝 32072219******6015
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