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市区兰亭锦园小区的沈先生,在装修时,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成了“向外开”。本是一墙之隔的邻居,两家最终因这扇门对簿公堂。10月25日,一起由入户门引发的纠纷案在兰亭锦园小区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有近20名居民旁听。原告戴先生与被告沈先生分别为相邻的603和604房主,两家的入户门呈90度角。开发商交付时,603为外开门,604为内开门。但戴先生入住后,发现604的房主沈先生将原入户门拆除,换成了尺寸更大的外开式房门。这一改变使得只要门开启,两户共用的走廊就显得异常拥挤,原告戴先生觉得邻居擅改入户门的行为,导致正常通行受阻,也增加了安全隐患。
原告 戴先生
打电话给这个业主(被告),我说你家更改入户门这个问题影响到我通行安全,我说更改用户门的事情你跟谁说了,因为咱们现在住小区不比农村,不是说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戴先生多次和邻居沈先生沟通要求整改,但沈先生对此却置之不理。为此,物业也从中协调处理,但沈先生始终拒绝整改。
小区物业负责人 徐守宝
他换门也没经过我们同意,也没来找我们沟通,也没找他们(原告)沟通。
被告 沈先生
他说我换门未经他们允许,我自己买套房子换门,我还要跟你汇报吗?人家怎么能换的。
无奈之下,戴先生将沈先生告上法庭,法官组织现场勘验后发现,被告改变后外开的入户门确实影响了原告的通行及通行安全。现场,记者也到实地进行了查看。
记者 时艺菁
在原告和被告的家门口处,可以看到,被告家的门转到九十度的时候,门和墙壁的距离只有A4纸的长度,大概35厘米,但当与原告的门都斜侧四十五度的时候,只有两根手指的距离,人是无法通过的。
法官介绍,被告虽然对自身房屋享有所有权,但通道属于共有部分,是原房屋设计中保障业主出行、逃生的重要构筑,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不得占有、侵占通道,也不得私自改变入户门的开门方向。
宿迁经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陈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常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
最终一审判决,沈某将房屋的外开式大门限期十日内整改为内开式大门。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耐心地向被告沈先生释法明理,督促其配合整改。
宿迁经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陈研
邻里之间应秉持与邻为善、与邻为伴的理念,不应随意超越权力边界实施民事行为。擅自更改入户门朝向、更改入户门位置、堆放物品、占用公共通道等行为均不可取,将面临诉讼风险,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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