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案例警示——资金占用

文摘   2024-12-13 15:10   上海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通过资金占用“掏空”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监管中的“高压线”。科创板设立以来,秉承从严打击此类重大恶性违规的坚定立场,坚决防范传统乱象重演。本期将分享两则资金占用违规案例,希望上市公司引以为戒。


案例一

为关联方代缴费用构成资金占用





案件事实



经查明,某上市公司招股书披露,关联方合伙企业 A 持有公司12.26%股份,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合伙企业 A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形成控制。2022 年 2 月 19 日,公司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自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称,公司及其子公司于 2021年7月23日向合伙企业 A 提供1700万元借款,用于代缴公司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款,上述金额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24%。公司实际控制人分别于2021年7月28日、7月30日通过合伙企业A向公司及子公司偿还1200万元、500万元,占用款项全部归还完毕。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并最终为实际控制人实际使用,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处理结果



2022年4月,上交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时任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警示。2022年12月,江苏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以案说法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与其他违规案件不同,其违规的判断是依据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的事实,即只要存在占用即构成违规,无论是否经过决策或披露。
实践中下列情形均构成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如存在相关情形的应当尽快清理。一是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是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是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是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五是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等。
 


案例二

为关联方提供借款构成资金占用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29日,某上市公司通过供应商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A提供借款金额合计546万元。2021年4 月,公司A通过供应商全额退回相关款项。公司未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披露临时公告,也未在2021年半年报、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根据2023年1月21日公司披露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的公告》,公司A迟至2023 年 1 月 19 日才按照 4.35%的年化利率向公司足额支付利息。公司通过供应商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处理结果



2023 年 1 月,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2023 年 2 月,上交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以案说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 12.9.1 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公司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即“ST”)。科创板坚持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零容忍”,严防传统乱象重演。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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