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科技创新领域技术迭代快、信息价值高、业务领域敏感等因素,部分科创公司在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方面具有更强的现实诉求。科创板在上市规则层面确立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对于拟披露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对于拟披露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的,可以豁免披露。在证券市场持续公开披露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平衡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要求,支持保障信息安全。
截至2024年11月底,科创板已有超过200家公司公告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明确了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内部管理等。实践中,主要是根据实际需要在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中豁免披露交易对手方、交易价格、重要子公司财务数据等。
Q&A
Q1
科创公司暂缓豁免披露部分信息需履行哪些程序?
答: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自行审慎判断,本所实行事后监管。具体程序包括:
一是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所及公司网站披露。
二是确保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符合相关信息尚未泄漏、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的条件。
三是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Q2
如何把握商业敏感信息的豁免披露?
答: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除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以外,披露商业敏感信息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在把握商业敏感信息的豁免披露时,科创公司应当充分考虑相关信息的保密性、豁免披露对投资者的影响,进而判断是否应当豁免披露。建议公司采取替代披露、定性描述等方式,在维护公司利益的同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决策权。
Q3
定期报告中信息的豁免或暂缓披露,有哪些特别要求?
答: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定期报告披露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章节详细说明未按规则披露的原因。具体可在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之“十二、因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原因的信息暂缓、豁免情况说明”部分进行说明。对于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尽量采取汇总概括、定性描述、代码等替代性方式进行披露,避免误导投资者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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