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

政务   2024-11-20 14:00   北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为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使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应急管理部

2024年11月1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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