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4日,行政执法部门在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时,发现某店内存有49.5箱烟花爆竹。通过对店主窦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该烟花爆竹属于窦某某所有,窦某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即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对窦某某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了查封扣押。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对窦某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罚款20000元,并没收其非法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由于窦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窦某某加处罚款19800元。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本案中,窦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3)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本案中,窦某某应于2022年4月7日前缴纳罚款,经催告,截至2022年5月9日其仍未履行,应当依据前述规定对其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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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实行烟花爆竹许可证制度的有( )。
A.烟花爆竹的生产
B.烟花爆竹的经营
C.烟花爆竹的运输
D.小型的焰火燃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