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近期,该局聚焦电子计价秤“缺斤短两”等突出问题,集中开展电子计价秤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改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等违法行为,着力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为落实工作部署,该局印发了《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组织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集中力量对辖区所有集贸市场、商超、沿街门店电子计价秤普查建档,登记备案。目前全市已完成35家集贸市场、4385家商超及沿街门店的9780台(件)计量器具建档登记。紧抓源头不放松,组织全市对电子计价秤销售商户进行摸排,对57家销售单位开展检查。发放《电子计价秤销售明白卡》,要求商家不得销售、使用具有作弊功能、无合格印记、无型试批准及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电子计价秤。对1家销售不合格电子秤的商家立案调查,没收电子秤16台。加强检查不松懈,为全市87个基层监管所均配备1千克或5千克标准砝码,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集贸市场、重点区域商户开展定期检查、不定期突击检查。截至目前,全市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4091人次,检查使用单位3820余家,检查电子计价秤6966台(件)。加大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行为案件查办力度,对使用未经检定或超检定周期违法情节轻微的,与法制上沟通后实行简易程序,对计量作弊、使用“鬼称”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共办理计量违法案件67起,其中立案7起,简易处罚60起。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典型案例1起,对4起计量违法案件进行公布曝光。2024年3月12日,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沁阳市某水产店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放置的一台用于称重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处于通电使用状态,通过标准砝码称重,点击秤台按键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数值呈递增。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6月11日,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于某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从事收购废品缺斤少两经营活动案2024年3月25日,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与举报人对于某某收购废旧纸箱使用的电子称进行对比称重。D档是正常称重,A档与D相差10公斤,B档与D档相差20公斤,C档与D档相差25公斤。于某某对其使用的电子秤称重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1台;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修武县某购物中心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案2024年4月16日,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修武县某购物中心进行计量器具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购物中心卖场使用的9台电子计价秤现场未能提供有效检定证书。经查,修武县某购物中心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2024年6月24日,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9台电子计价秤,罚款69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1日,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中站区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电子秤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对所销售的肉类进行称重并进行交易结算,经焦作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定,结论为不合格,误差率约为2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5月31日,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台;没收违法所得476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市市场监管局统一配发手机称重电子秤、统一制作便民服务点标牌、统一张贴手机变“砝码”挂图,在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高新区的29个基层市场监管所建设手机变“砝码”便民服务点。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平台小编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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