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一男子上门安装洗衣机柜受伤,要求顾客赔偿是否合理?

时事   2024-11-23 18:47   河南  



贾某某在为古某某安装其自购的洗衣机柜时,意外受伤致残,后要求古某某赔偿,能否获法院支持?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4日,被告古某某在原告贾某某经营的A卫浴销售部定购卫浴柜四套。2023年1月8日,原告到被告家送货安装。被告另自购洗衣机柜两个,请原告帮忙安装,双方协商一致,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安装费150元。原告在安装第二个洗衣机柜时,因柜体台面大需切割,切割过程中,角磨机锯齿崩裂,崩出的锯齿打入原告右眼,当天到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眼眼球破裂伤。经鉴定,贾某某构成八级伤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安装卫浴柜及洗衣机柜使用的工具,包括发生锯齿崩裂的角磨机系自行携带,原告在使用角磨机切割时系裸眼操作,未做防护措施。

被告认为,原告是安装人员,在安装过程中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被告向法院出具了声明书,出于对贾某某的同情及人道主义,愿意补偿贾某某40000元。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为承揽人,被告为定作人。本案中,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其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使用角磨机,之后角磨机锯齿崩裂打入右眼,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方面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愿意补偿原告40000元,法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等规定,判决被告古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贾某某补偿款40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原、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洗衣机柜,被告支付安装费这一行为,原告主张双方形成临时的雇佣关系,被告则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本案中,原告自行携带工具为被告安装洗衣机柜,在该过程中,原告独立完成工作,不受被告控制、管理,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人身从属性;原告为被告安装洗衣机柜,被告一次性支付安装费,该约定在通常意义上实际更注重安装完成这一结果,而非原告提供劳务的过程,故原、被告之间应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中,因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方面存有过错,所以原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平台小编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ND


您的关注是我们持续更新的动力

商务合作、信息咨询请添加小编微信号:mengshuyu2008

豫事说事
焦作人身边的大事小情、实时资讯、焦作民生、商家活动、生活信息、为粉丝提供活动福利等信息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