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死亡!长沙桑德水务发生起重伤害事故,员工违章操作被挤压身亡!

民生   2024-11-01 20:16   江苏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应急管理局公开《长沙县黄花镇长沙桑德水务有限公司黄花污水处理厂“4·3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

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30日16时15分,在长沙县黄花镇长沙桑德水务有限公司黄花污水处理厂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深入事故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收集相关资料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长沙县黄花镇长沙桑德水务有限公司黄花污水处理厂“4·30”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长沙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水务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6日,注册地位于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黄花污水处理厂内)。经营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保工程设计;环保设备销售;环保技术开发服务、咨询、交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涉事设备情况

涉事随车起重运输车(以下简称随车吊)是桑德水务公司购买的非营运车辆,车牌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该车注册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出厂日期为2015年6月3日,车辆年检至2025年6月30日。该车型号为***,总质量9995kg,额定载质量3760kg,车辆外廊尺寸为长7200mm、宽2260mm、高3400mm。上装随车起重机参数为:起重机型号为直臂伸缩式SQ503、起重机质量1900kg、最大起升载荷5000kg、整备质量6045kg、整车高度3500mm、货箱长度4300mm。
事发时该车正在进行污泥吊运作业,驾驶员为***(死者),其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为***,自2020年3月30日至长期有效(请于2044年6月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之后每年于6月提交,请于2032年9月17日前办理降级换证)。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因现场无监控设备和目击证人,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综合判断认定:2024年4月30日16时,***根据桑德水务公司安排,驾驶***随车吊到公司的黄花污水处理厂储泥池边进行倒泥作业,***在未将随车吊的支腿正确支设的情况下,在随车吊右侧(副驾驶侧)操作台操作两个装满污泥的料斗吊至储泥池进行倾倒。因重心不稳导致随车吊整体向右侧翻,躲避不及被随车吊车身压住下半身,身体受伤被困。
(四)事故现场照片

(图1)随车吊侧翻现场照片

(图2)随车吊侧翻驾驶室正面图片

(图3)随车吊侧翻支腿未打开图片

(图4)死者被压位置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男,52岁,身份证号为***,长沙县春华镇人。2020年3月26日,胡森林与桑德水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桑德水务公司的生产区运行部承担司机兼脱泥工作。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

(六)当日天气情况

2024年4月30日,全县小雨间多云,平均气温16℃,日照时数13.2h。作业地面为水泥硬化路面,当天地面潮湿。

(七)其他情况

经向桑德水务公司其他员工了解,***在4月30日上午工作时向其他同事表示,因第二天为“五一”劳动节休息,其邀请了几名外地朋友在当天晚上到家聚餐。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4月30日18时7分,黄花镇报告长沙县应急局指挥中心:16时15分,长沙桑德水务有限公司黄花污水处理厂员工***(男,52岁,身份证号***)在驾驶随车吊(车牌号为***)倒泥过程中,随车吊发生侧翻,司机被随车吊副驾驶一侧车身碾压,后经120送去长沙市第八医院抢救,因救治无效,于17时21分宣布临床死亡,暂无不稳定因素。
18时14分,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信息。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6时15分,桑德水务公司***看到现场随车吊吊臂发生倾斜,随后立即去查看情况,发现随车吊已经发生侧翻,司机下半身被随车吊压在下面。随后***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19救援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随后***按程序向相关部门报告。16时35分,119消防救援车及120急救车赶到事故现场,医护人员对***进行抢救,16时50分,经现场救援,伤者被送往长沙市第八医院抢救。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于4月30日17时21分,经抢救无效死亡。4月30日至5月1日期间,桑德水务公司与死者家属代表进行协商,于5月1日签订和解协议。

(一)直接原因

***安全意识麻痹大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未将随车吊的支腿正确支设及确认作业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起吊作业,导致起吊过程中车辆重心失稳侧翻,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该行为违反了《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JB8716-1998)第5.1.2.3条:“在起重作业时,支座盘应牢靠地连接在支腿上,支腿应可靠地支承起重机”的规定。

(二)间接原因

桑德水务公司现场随车吊吊装作业人员未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安排专门人员对随车吊吊装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一)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桑德水务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责任体系,但是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场随车吊吊装作业人员未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安排专门人员对随车吊吊装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有关监管单位履职情况

长沙县住建局履职情况:近一年以来,对全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企业开展专项安全隐患排查行动2次,主要是针对重点部位、设施设备的检查检测,要求完善应急处置预案,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提高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加大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其中,对桑德水务公司黄花污水处理厂开展安全监督抽查5次、签发安全整改隐患交办单5份,发现安全隐患23条,均按照相关要求对上述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和回复。

经调查,未发现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一)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桑德水务公司员工。安全意识麻痹大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未将随车吊的支腿正确支设及确认作业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导致吊装过程中车辆重心失稳侧翻,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桑德水务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责任体系,但是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随车吊吊装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安排专门人员对随车吊吊装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桑德水务公司法人代表,负责桑德水务公司全面工作,主管安全生产。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桑德水务公司生产经理,负责桑德水务公司现场管理工作。未安排人员对随车吊吊装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现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建议由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长沙县住建局,由长沙县安委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一)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到岗到位执行,切实维护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秩序;要切实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提高全体人员特别是汽车吊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风险识别能力,提高自我防范水平,规范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要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大现场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规范和有序开展,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强化责任担当。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压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专项行动,督促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深化隐患排查,对企业内部的违规违章行为对员工进行严惩,特别是针对事故易发频发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如作业现场使用的起重设备、场内专用车辆等要加大监管力度,形成依法严格监管的高压态势。(来源:长沙县应急管理局;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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