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提起时间是否有限制?
A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提起时间视情况存在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限制及不受五年限制两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通常情况是5年: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二、不受5年限制的例外情况:
1. 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2. 驰名商标所有人针对恶意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提起时间视情况存在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限制及不受五年限制两种情形,具体如下:
Q
商标使用证据包括哪些内容?
A
Q
一份异议申请能对多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吗?
A
不可以。一份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件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针对一标多类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可以在一份异议申请中列明多个类别,也可以按照被异议商标的类别分别提交异议申请。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Q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是什么?
A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绝对理由包括:
1. “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的。
2. 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
3.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4. 三维标志缺乏显著性。
5. 商标代理机构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注册商标进行牟利的。
6.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相对理由包括:
1. 侵害他人驰名商标权利。
2. 代理人、代表人、特定关系人抢注。
3. 侵害地理标志商标权利。
4. 侵害他人在先商标权利。
5. 侵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字号权、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品化权益等。
6.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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