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诉讼每周观察丨四川高院: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教育   2024-09-12 15:29   四川  
来源丨超成律师事务所



本期内容速览

01.法院诉讼观点+律师点评
四川高院: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02.法院诉讼观点+律师点评

城厢区人民法院:禁止直播“拉踩”,片面比价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01.法院诉讼观点
四川高院: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东聚公司是一家从事矿机买卖的公司,也是WhatsMiner品牌超算服务器的海外销售代理商,其网站域名为“www.djminer.com”。2023年4月,东聚公司发现芯捷宇公司使用与其域名相似的网站“www.jyminer.com”,且该网站的宣传内容复制、抄袭东聚公司经营的网页,东聚公司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涉案网站与原告官网极其相似,被告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


被告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原审原告经营矿机买卖,属于违法经营,不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经营者等。


二审法院查明WhatsMiner超算服务器产品属于“矿机”的一种,矿机系指专用于生产虚拟货币的计算机硬件产品,生产过程俗称“挖矿”。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原告通过网络宣传销售WhatsMiner超算服务器产品的行为属于投资虚拟货币衍生品,鉴于任何人不得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二审法院对原审原告涉案经营行为不予提倡鼓励,亦对其在本案中主张反不正当保护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据此改判驳回东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四川高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投资和“挖矿”行为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因此,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从事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不应属于“合法经营者”,进而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


因此,金融类企业在接触虚拟货币等新兴市场业务过程中,建议加强相关业务的合规评测、风险防范与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注意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在避免其他经营者不当减损企业交易机会的同时,也避免自身维权成本不当增加。


02.法院诉讼观点

城厢区人民法院:禁止直播“拉踩”,片面比价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莆田市某公司是一家销售跑鞋的公司,该公司发现福建某公司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带货,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称“我们福建某公司生产的这款跑鞋,你拿回去跟莆田某公司399那款跑鞋对比一下品质,我们不会输的”“今天在我们厂家直播间,不仅给你超值低价,还送你6个月质保”,莆田市某公司认为上述直播比价的行为攀附其品牌影响力,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城厢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比较行为片面进行价格比较,对产品的质量、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设计、结构、功能、产品使用寿命、参数、指标等未进行全面披露,缺乏客观性、全面性,属于不披露或不完整披露、有选择的片面披露比价信息,容易使消费者被其低廉的价格所误导,对原告品牌商誉产生负面评价,不当争夺交易机会,损害对方竞争优势,构成商业诋毁等。城厢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


律师点评

本案法院进一步明确了竞争自由和言论自由与商业诋毁的权利边界,直播带货场景下,片面比价销售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商业诋毁行为。


因此,企业在通过直播带货推广和销售自有商品的过程中,应注意监控直播活动中的宣传方式及销售技巧,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误导性表述,避免使用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商誉的措辞,在加强自身品牌建设的过程中,善尽谨慎注意义务,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同时对于其他经营者通过类似情形影响企业声誉的行为,也可参考本案依法维权,以此维护自身品牌建设及市场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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