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厢区人民法院:禁止直播“拉踩”,片面比价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川高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投资和“挖矿”行为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因此,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从事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不应属于“合法经营者”,进而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
因此,金融类企业在接触虚拟货币等新兴市场业务过程中,建议加强相关业务的合规评测、风险防范与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注意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在避免其他经营者不当减损企业交易机会的同时,也避免自身维权成本不当增加。
02.法院诉讼观点
本案法院进一步明确了竞争自由和言论自由与商业诋毁的权利边界,直播带货场景下,片面比价销售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商业诋毁行为。
活 / 动 / 推 / 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