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诉讼每周观察 | 民行交叉,“红绿灰”颜色组合商标获准注册,助力民事诉讼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教育   2024-09-25 17:30   四川  



本期内容速览

01.商标民事诉讼案件+律师点评
民行交叉,“红绿灰”颜色组合商标获准注册,助力民事诉讼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02.商标行政处罚案件+律师点评

擅自销售“清华大学”纸书签、明信片,销售者受到行政处罚

01.商标民事诉讼案件
民行交叉,“红绿灰”颜色组合商标获准注册,助力民事诉讼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上银公司是全球知名直线导轨供应商,自1998年开始在滑块、线性滑轨商品上使用“”(红绿黑)“”(红绿灰)颜色组合,上银公司在第7类“机器导轨”等商品上注册了“”(红绿黑)等颜色组合商标。2020年6月,上银公司发现丰宁公司擅自在1688网站开设店铺销售直线导轨商品,上述商品配图均为“红绿灰”,部分使用“红绿黑”颜色组合等,上银公司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因“红绿灰”在起诉时尚未取得商标注册,诉讼中原告主张“红绿灰”颜色组合为其滑块、线性滑轨产品的特有装潢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红绿黑”颜色组合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红绿灰”颜色组合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不服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红绿灰”颜色组合获准注册,原告就该新发生事实予以补充举证。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原审原告对“红绿灰”颜色组合滑块、线性滑轨产品的宣传推介情况、商标注册情况及电商平台关键词检索结果等因素,认定滑块、线性滑轨产品上使用的“红绿灰”颜色组合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原审被告在涉案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品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等。2024年7月23日,二审法院据此改判原审原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审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3万元等。


律师点评

在商标民事诉讼中,颜色组合标识的维权难度较大,根源在于相比普通商标,颜色组合标识通常要求更高的显著性才足以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以证明消费者已将颜色组合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本案关键转折点在于企业颜色组合商标在二审阶段获准注册,此时颜色组合的显著性因获准注册而增强,促使二审法院重新评估颜色组合标识是否满足商品特有装潢的要求。


因此,企业可参考本案,对于颜色组合标识,可留存好使用及知名度证据,尽早进行商标注册,同时建议咨询专业代理机构制定合理诉讼策略,通过类似本案民行交叉方式,把握好维权节点,以此提高诉讼质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2.商标行政处罚案件

擅自销售“清华大学”纸书签、明信片,销售者受到行政处罚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工艺品店铺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带有“清华大学”注册商标的纸书签、明信片等商品。经联系清华大学相关部门,认定上述商品为侵权商品。期间,某工艺品店铺辩称涉案商品来源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但无法通过注册地址与该公司取得联系。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认定某工艺品店铺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且不能证明上述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综合考虑某工艺品店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对其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并罚款的决定。


律师点评

文创产品因其个性化设计及文化特色而逐渐受到消费者青睐,然而实务中,文创产品往往因与旅游、教育、科技等多个行业存在跨界合作,而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常见的侵权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使用他人商标、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抄袭他人作品或者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侵权的原材料、配件等。


因此,旅游、教育、科技等领域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建议加强对品牌文创产品的定期监测,发现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工商投诉及时查扣侵权商品,也可以参考本案,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工作,对于侵权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也可以将行政处罚结果作为诉讼证据,通过民事诉讼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值得提醒的是,建议企业同时加强产品生产过程及供应链管理,增强商标意识,在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及时咨询专业代理机构,降低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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