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诉讼每周观察 | 软糖商品名称中使用“熊仔”系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教育   2024-09-04 16:35   四川  
来源丨超成律师事务所

本期内容速览

01.商标民事诉讼案件+律师点评
软糖商品名称中使用“熊仔”系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02.法院诉讼观点+律师点评

苏州中院:不正当竞争不以同行业经营者为前提

01.商标民事诉讼案件
软糖商品名称中使用“熊仔”系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熊仔动漫公司是一家数字动漫和游戏设计制作的公司,也是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等商品上的“熊仔”等商标的权利人。


2023年10月,熊仔动漫公司发现福建省泉州市、漳州市、厦门市等地的多家超市销售“果味森林熊仔软糖”商品,上述商品标注委托方为费啦啦公司。熊仔动漫公司遂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品正中央突出使用“果味森林”标识,下方标注较小“熊仔软糖”字样,并在下方及包装背面有小熊图案,且软糖亦为小熊形状,故涉案商品系小熊形状的软糖,被告使用“熊仔”字样是为了表示商品的形状,属于描述性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可以认定构成正当使用。


2024年6月12日,晋江市人民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商标民事诉讼中,对商品的描述性使用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其本质在于描述性使用的目的是描述商品本身的特征,使用人主观上无攀附商标权利人商誉的意图,客观上该文字不至于产生消费者混淆的后果,此类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本案中,晋江市人民法院亦充分结合市场实际,考虑到日常生活中人们标识食品的习惯,作出不侵权认定。


因此,企业在日常监测中建议从对方所使用标识的样式、位置、大小及所使用商品的形状、质量、功能用途等方面,综合评估对方的实际使用方式是否达到商标侵权,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的代理机构进行分析评估,在有效维权的基础上,精细化维权成本,提升维权质效。值得提醒的是,若在本案情形基础上予以了突出商标性使用,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情形,则可能突破正当使用的界限,构成商标侵权。

02.法院诉讼观点

苏州中院:不正当竞争不以同行业经营者为前提
紫光集团的前身为清华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是一家经营集成电路、移动互联、云计算与服务等领域的公司,紫光集团自1993年起将“紫光”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沿用至今。


威海紫光生物是一家保健食品企业。2009年7月,紫光集团与威海紫光生物当时的全体股东签订《商号授权使用协议》,协议约定“紫光”为紫光集团的商号,紫光集团有权对商号的使用进行授权等,而后各方停止合作。


2019年1月,紫光集团发现威海紫光生物及其关联公司在合作终止后,仍继续在其公司外宣传板及内部建筑上使用“威海紫光”“清华紫光科技园”等字样,并在其网站宣传中强调与紫光集团合作的历史等,紫光集团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不具有市场竞争关系,使用“紫光”字样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是竞争行为,不以同业竞争关系存在为前提,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抗辩与目前对于不正当竞争规范的定位不符,同时混淆不能狭义理解为产品来源的混淆,还应当包括主体关联关系的混淆情况,基于原告“紫光”品牌之前所累积的强知名度以及其经营多元化的客观事实,公众对于使用“紫光”字号的主体与紫光集团之间具备投资、许可等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在所难免。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告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三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


被告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8月9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在传统市场经济模式下,竞争关系通常存在于同行业市场主体之间,但需注意的是,同业竞争关系并非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本案中一审法院进一步强调当前行业边界日趋模糊,对经营资源和商业机会的争夺不仅存在于实施同业竞争的经营者之间,也会存在于具有相互交叉、依存或者授权许可关系的主体之间。


因此,企业可参考本案,一方面,建议在开展跨界联名企划过程中,注意自有知识产权及企业字号保护,对合作方在合作期间及合作终止后相关标识使用行为进行规范和监测,另一方面,在发现前合作商及其他跨行业经营者存在故意攀附企业商誉的不当竞争情形,可参考本案启动民事诉讼进行维权,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追究民事责任,为自身市场竞争优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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