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禁火令
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一、禁火时间: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区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距林缘100米范围以内区域。
三、禁止内容: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和玩火;
(三)禁止在禁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
(四)禁止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稻草、烧田坎、烧草木灰等;
(五)禁止在禁火区内上坟烧纸、上香、燃放烟花爆竹。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立即拨打森林
举报电话:12119(森林火警)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来源:渝水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