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视角 | 第8期:叮~你的民间借贷“避坑”指南

文摘   2024-11-04 15:49   甘肃  

      民间借贷在我们生活中普遍存在。它像一张无形的网,编织在人们的经济往来中。当遇到孩子上学缴费、家人突发疾病等急需用钱的时刻,民间借贷往往能快速提供资金支持。小商户资金短缺时,也常通过它维持经营。它灵活、便捷,可也有风险,利率过高、手续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

Part.1


案例一:对担保责任没有明确表意  

 李四为了扩大自己经营店铺的范围急需资金,向张三借款100万,张三提出需要寻找一个经济能力较好的担保人。李四于是找到王五为其担保。在张三的要求下,李四向张三出具了《借条》,对于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等进行了详细的陈述。但是张三要求王五签名时,王五却在《借条》上方空白处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并未标明在本次借贷关系中属于何种身份。张三因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未对王五的书写内容提出质疑。

 之后张三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五承担保证责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仅凭借王五的签名没有办法证明王五同意对这笔借款提供担保,因此判定王五不承担保证责任。然而李四并无还款能力,最终张三的借款至今没有收回。


律师提示:

     借款需谨慎,不仅要考虑对方的还款能力,若对方提供担保人时,一定要在书面文件内清楚标明担保人的身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他人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名或盖章,但是没有标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无法通过其他事实确定其保证人身份的,法院无法判定承担保证责任。

     除此以外,还需要注意,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拿张三的案例来说,如果王五提供的是一般保证,那么张三只有在穷尽各种途径,仍然无法从李四那里收回全部借款的时候,才能就剩余金额去要求王五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说,一般保证是分先后顺序的。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王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张三可以找李四要求归还借款,同时也可以要求王五归还借款。所以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是不分先后顺序的,张三可以同时找李四和王五要求归还借款。因此,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时,一定要写明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

     而且提供保证也是有期限的。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可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也就是说,借款的时候可以和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限,如果没有约定就是六个月。但是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从借款到期次日开始计算的。

Part.2


案例二:借条的重要性

      A借钱给朋友,借款是大部分现金和小部分转账(没有任何备注)的形式借出的,也没有要求朋友书写借条。期间A也没有催要,但是A急于用钱要求朋友还款的时候,朋友却否认借款的事实。
     于是A选择起诉,但是他没有办法通过微信、短信、电话录音或其他材料证明他给朋友的没有添加备注的转账是借款,更不用说现金部分了。所以A因为不能提供借条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导致他的借款索要十分困难。


律师提醒:

     向外借钱的时候,如果是现金,一定要让对方出具书面的文件确认现金借款的事实,如果是以转账形式借款,一定要添加备注,这个备注可以简短地写成“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向本单位职工集资、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或者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借款等情形的,会被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最后一种情形下,严重者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Q

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单位的名义向个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后,能不能把借款这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被告?

A

这个要分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如果出借人能够提供像银行流水等其他材料,证实公司所借款项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的,那么可以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否则是不行的。但是如果这家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那么我们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将其法定代表人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刘妞 张锡娟

发布:宣传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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