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
案例一:对担保责任没有明确表意
李四为了扩大自己经营店铺的范围急需资金,向张三借款100万,张三提出需要寻找一个经济能力较好的担保人。李四于是找到王五为其担保。在张三的要求下,李四向张三出具了《借条》,对于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等进行了详细的陈述。但是张三要求王五签名时,王五却在《借条》上方空白处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并未标明在本次借贷关系中属于何种身份。张三因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未对王五的书写内容提出质疑。
之后张三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五承担保证责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仅凭借王五的签名没有办法证明王五同意对这笔借款提供担保,因此判定王五不承担保证责任。然而李四并无还款能力,最终张三的借款至今没有收回。
律师提示:
借款需谨慎,不仅要考虑对方的还款能力,若对方提供担保人时,一定要在书面文件内清楚标明担保人的身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他人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名或盖章,但是没有标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无法通过其他事实确定其保证人身份的,法院无法判定承担保证责任。
Part.2
案例二:借条的重要性
律师提醒:
Q
A
这个要分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如果出借人能够提供像银行流水等其他材料,证实公司所借款项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的,那么可以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否则是不行的。但是如果这家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那么我们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将其法定代表人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刘妞 张锡娟
发布:宣传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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