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足不出户,高额佣金”、“宝妈零投入轻松赚钱”“大学生兼职收入碾压上班族”……想必您对这样的“财富密码”也不陌生,这些所谓“兼职”背后,往往涉及网络刷单。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因“刷单”引发的诈骗、非法经营犯罪以及“刷手”起诉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或受委托的中间人返还“货款”或支付报酬的民事纠纷屡见不鲜。下面天水中院结合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真实案例,带您了解刷单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
案例一:网红店铺背后神秘推手竟为非法经营罪犯
2015 年起,被告人姜某成立某网络平台,招募人员以刷单炒信的方式提升商户淘宝、京东等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涉案平台按每单0.1元至1元的标准向商家收取佣金。截至案发,涉案平台累计注册刷手约 40 余万,注册商家 20 余万,非法经营金额高达21亿元。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网络提供有偿信息发布等服务,该行为直接侵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及商家公平竞争权,且具备规模化及组织性,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明显,故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2500 万元。
案例二:为了几元佣金,赔上了上万本金
2024年4月,方女士在微信群看到了一条招聘网络兼职的信息,称有一份兼职刷单赚取佣金的工作,无需缴纳保证金,工资日结,对方还留下了联系方式。方女士便根据广告内的联系方式添加了对方的微信,然后在对方的提示下进行刷单,其在刷了第一笔100元的单子之后得到了7元的佣金,便继续进行刷单,后对方以刷一次单需要多次完成任务、需要整合订单为由,让方女士多次进行转账,方女士共向对方转账2万余元,结果对方既没有返还本金,也没有支付佣金。方女士报案后,才发现和她一样为了佣金赔上本金的人竟多达上百人。
案例三:虚假刷单合同无效,上万损失只能自行买单
2019年4月,被告某公司为增加其网络店铺交易量,委托案外人何某某组织“刷手”在其网络店铺实施“刷单”。原告杨某某作为“刷手”,按照组织者安排,在某网购平台付款2万元下单“购买”400条瑜伽裤,并按约定在未实际发货情况下确认签收。后原告杨某某因未从刷单组织者何某某处收到“刷单”垫付的2万元及支付“刷单”报酬,故在该网购平台提出“仅退款”申请,但被告称其已将案涉款项支付给案外人何某某,拒绝向原告退款。原告遂将被告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本金和佣金。
某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虚假交易增加交易量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攫取了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原告与被告通谋,共同实施了刷销量行为,致使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客观上已产生了虚假订单,造成了网络营商环境的损害,且原告系自行决定投入款项的数额,并自认非首次为他人刷销量,对于原告基于赚取刷单报酬目的投入的款项,法院不予保护,原告有关要求被告返还2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繁荣发展,以“刷单”骗贷、“薅羊毛”、盗刷、洗钱等为代表的网络黑灰产业日益增加。相较其他黑灰产业,“刷单”因技术难度低、准入门槛低而更具诱惑性,以上案例所涉“刷单”诈骗、“刷单”虚假交易,正是“刷单”黑灰产的典型代表。天水法院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刷单本身就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违法行为,为此产生的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司法救济,而“刷单”背后更是犯罪分子设下的连环圈套,您看重的是佣金返利,而骗子瞄准的是您大量的本金投入,请您务必远离网络兼职刷单。我们也严正告诫意图通过“刷单”非法牟利之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莫心存侥幸,否则触犯刑法不仅要领刑,绞尽脑汁所得财物也必被追缴!
来源:天水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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