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职责
第五章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群众通过投诉电话,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中,应确保消防车通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第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行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审查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时,应预留足够高度,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二)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内容;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保障社会车辆有序停放、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在设置有消防通道标志的市政道路上停放的机动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建筑审批通过的有关资料对消防车通道进行认定,原有图纸确实无法提供的,根据建筑现状依据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认定;
(二)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警示牌式样,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和工作制度,确定消防车通道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二)协调辖区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或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显著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或堆放物品,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居民住宅区道路规划停车位时,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中消防车可通行的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回车场等要求;
(三)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情况巡查、检查,可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规范管理区域内车辆在停车场、车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积极开展消防宣传,依法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栏或举报箱;
(五)对违法搭建和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部门派出机构。
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本市场区域的消防车通道进行显著标识,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或堆放货物;
(二)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严格管理市场区域内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等设置,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法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
(三)负责车辆停放等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车通行宽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四)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巡查及消防安全教育,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本市场区域内设置停车位时应当预留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宽度;
(二)对市场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进行显著标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严禁货物、包装箱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四)及时清理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法搭建、设置路障等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净宽净高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保持市场内消防车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第十五条 在建工地的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
(二)履行监管职责,严禁施工单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或投诉。
第十六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灭火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第十七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依法设置显著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
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依法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依法设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救援机构在灭火救援时,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有权依法予以清理。
第十九条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应当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立即打开,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物品,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畅通消防车通道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且按照法定要求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违法设置限高杆、水泥桩等影响消防车正常通行的固定设施。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监督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消防车通道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通道,应依照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显著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紧急情况时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农村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和《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凉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将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设施布局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市政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规划审批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审查市政消火栓规划内容。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时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
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第八条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按照规定从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和市政供水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