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对一起小产权房购房合同纠纷案
作出判决
认定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
违反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
判决房主应向购房者
返还购房款14万元
2019年,女子许某到万宁市旅游时,十分喜欢万宁的生态环境和生活氛围,便想着购买一套平价的房子居住。一位朋友得知许某想在当地购买平价房屋后,便将正想出售自建房的潘某介绍给许某认识,让两人自行商议购房事宜。潘某带许某前往其自建房(位于万宁市某镇某社区约175平方米)查看后,许某感觉比较满意,两人经过讨价还价,最终决定以58万元成交。此后不久,许某和潘某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转让金额为58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许某于2019年12月23日付5万元整,2020年3月30日前后付33万元整,在验收自建房合格后再付清尾款。签订转让合同后,许某在2019年12月23日向潘某支付了购房款5万元,又在2020年3月3日向潘某支付购房款13万元。
许某在等着验收自建房时,了解到农村自建房都是小产权房,只能转让给当地村民,不能转让给外地人,随后她便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其购买的潘某自建房是农村小产权房,认为和潘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
许某找到潘某商议退款解除转让合同,潘某也同意解除转让合同并将收取的购房款返还给许某。但潘某称目前手里没钱,表示要等将该土地及房屋出售给别人之后,再将18万元返还给许某。2022年,潘某将土地及房屋出售之后,只向许某返还4万元,剩余14万元一直未返还。2024年7月,许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将潘某起诉至万宁市人民法院。
来源:法治时报
作者:李成沿
审校:林声蛟
内容责任:刘洁娜
审核:丁汀 吴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