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让房子!潘某被告

时事   2025-01-07 19:13   海南  

近日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对一起小产权房购房合同纠纷案

作出判决

认定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

违反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

判决房主应向购房者

返还购房款14万元


01

案情经过:
外地人买到小产权房诉请要回购房款

2019年,女子许某到万宁市旅游时,十分喜欢万宁的生态环境和生活氛围,便想着购买一套平价的房子居住。一位朋友得知许某想在当地购买平价房屋后,便将正想出售自建房的潘某介绍给许某认识,让两人自行商议购房事宜。潘某带许某前往其自建房(位于万宁市某镇某社区约175平方米)查看后,许某感觉比较满意,两人经过讨价还价,最终决定以58万元成交。此后不久,许某和潘某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转让金额为58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许某于2019年12月23日付5万元整,2020年3月30日前后付33万元整,在验收自建房合格后再付清尾款。签订转让合同后,许某在2019年12月23日向潘某支付了购房款5万元,又在2020年3月3日向潘某支付购房款13万元。

许某在等着验收自建房时,了解到农村自建房都是小产权房,只能转让给当地村民,不能转让给外地人,随后她便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其购买的潘某自建房是农村小产权房,认为和潘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

许某找到潘某商议退款解除转让合同,潘某也同意解除转让合同并将收取的购房款返还给许某。但潘某称目前手里没钱,表示要等将该土地及房屋出售给别人之后,再将18万元返还给许某。2022年,潘某将土地及房屋出售之后,只向许某返还4万元,剩余14万元一直未返还。2024年7月,许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将潘某起诉至万宁市人民法院。


02

法院判决:
转让合同无效,房主应退还购房款


万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和潘某约定转让万宁市某镇某村社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但受让方许某并不属于该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的成员,故该宅基地转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万宁法院认定,许某和潘某都知道合同转让土地的性质,双方对转让合同无效均具有同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近日,万宁法院判决潘某应向许某返还购房款14万元。


03

律师说法:
农村小产权房只能在同村村民间转让过户

在该案中,当事人因为对农村小产权房不够了解而起纠纷,对此,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介绍,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作“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房管局也不会对购房合同给予备案。
陈积祯表示,小产权房一般不能过户,但如果小产权房的转让购买方户口在该村(社区),属于该村成员,并且房屋已经办好房权证,村委会同意过户并能出具证明,这种情况下小产权房可以过户。

陈积祯提醒,小产权房具有没有房产证、拆迁难补偿、质量难保证、配套不完善等诸多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大于收益,消费者在购买时需要慎重考虑,千万不要因为贪图便宜,给自己带来法律上的纠纷和困扰。‌

来源:法治时报

作者:李成沿

审校:林声蛟

内容责任:刘洁娜

审核:丁汀 吴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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