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法院开庭审理两起涉嫌污染环境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文摘   2024-11-06 06:24   山东  
11月5日,宁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重拳打击污染水土资源的环境侵权行为。两起案件均由宁津法院院长任运通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四名有环保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被告人赵某、田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22年修建炼油作坊,并于2023年2月份雇佣被告人田某某一起生产炼油,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院内未进行防渗透措施的坑中,废渣放置在未做防渗透措施的空地上。2023年4月10日,该处炼油作坊被查处,清理出固体废物56.5吨。经鉴定,评估区存在土壤环境损害,且与污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田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赵某依法承担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害等各项损失与费用共计246452.6元。

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月份,被告人杜某某经营的镀锌作坊,在没有取得环评相关手续、未铺设地面防渗和废水处理装置的情况下,将废水通过渗坑和暗管排放到宁津新河。经司法鉴定,其非法排污行为污染土壤14.95m³,向宁津新河水体排放镀锌废水22.1m³,作坊内清理出危险废物21.2吨,对环境造成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杜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杜某某依法承担非法经营镀锌作坊所造成的土壤修复费用、水体生态环境损害、场地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共计186385.5元。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庭审环节。整个庭审程序规范、严谨有序,被告人均当庭悔过,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将积极进行生态环境修复。两案将择期宣判。
宁津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三审合一”审判机制作用,严厉打击乱排乱放、乱垦乱伐等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制发司法建议,督促生态环境部门系统治理重点排污单位违规排污问题,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和多元治理,为建设宜居生态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今年以来,宁津法院已审执结环境资源类案件49件,其中民事38件,刑事6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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