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行为的严重性,愿意承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位于海宁的某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赔偿义务人表示,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万余元的同时,公司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已按照高标准要求完成了废气治理设施提升的改造。
跟随该赔偿义务人,可以在车间看到,焊接烟尘净化器一体机完成安装并投入运行,从废气检测结果显示和车间实际情况看,收集治理效果良好,实现了稳定达标排放,车间工人的工作环境也得到了大幅改善。
原来,不久前,因焊接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排放对大气环境造成损害,该企业被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查处。案发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对相关赔偿义务人进行普法,赔偿义务人也表明了履行赔偿责任的积极态度。
“涉气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具有证据消散快、难固定的特点,我们探索刑事证据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证据一体化获取,办案单位执法部门在完成涉刑案件线索移交程序后,仍持续配合属地公安机关深入开展相关调查,为后期的鉴定评估损害量化提供了更为全面和准确的证据支撑。”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党组成员姚丹介绍,办案单位还联合同级检察部门在督促义务人履行赔偿责任的同时,指导其改进生产工艺和升级环保设施,为及时规范恢复生产创造有利条件,实现了生态权益追偿和企业发展利益的兼顾平衡。
这是嘉兴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体化改革试点的生动实践。近年来,为推动各部门形成“协同圈”共同发力,嘉兴深化形成《嘉兴市环境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体化衔接机制》,突出市县两级行政执法和应急条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条线的3个衔接主体,明确9种需移交的线索情形,规定现场和平台共享2种衔接方式,建立定期筛查、复杂案件联审和赔偿义务人责任履行情况综合、执法、法规三方共享机制。
同时,联合9个市级部门印发实施《嘉兴市生态环境违法与损害赔偿责任“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一案双查职责,在同级部门和部门内部机构间建立了线索筛查和移送机制,构建了市级部门横向到边、市县两级纵向到底的工作格局。
主管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主办 | 政策法规与宣教处
审核 | 田亨文
策划 | 陈建峰 黄妙妙
来源丨读嘉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