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政务   2024-11-11 18:21   山东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各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和物业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 《山东省发改委 山东省住建厅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843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明码标价,提高价格自律意识,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原则上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设施经营单位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充电费用。严格明码标价,发生价格变动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落实非电网直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政策。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用电,按其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进一步加大对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不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规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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