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今年9月27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王宏志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会上就明确指出,到2025年,国有企业将全面推行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机制。电气哥前段时间也专门介绍过这件事:国有企业将全面推行末位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机制,电网还是铁饭碗吗?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解决长期以来部分国企存在的人员冗余、效率低下等问题,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退出”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企业运行效率,激发创造活力。
但随着国企改革向纵深推进,公众对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机制产生了更多疑问:末等怎么划定?哪些人员会被“退出”?
国务院国资委12月27日召开了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2024年第四次专题推进会,对于上述问题做出了明确回应: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对象是管理人员,而非普通员工。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苟坪强调:2025年底前国有企业普遍推行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建设已基本完成,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指引,加强政策指导。
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使用对象是管理人员,而非普通员工,“末等”不等于“末位”,不能简单划比例,更不能搞“一刀切”,“退出”的类型主要是指退出“原岗位”,“退出”的情形主要是指通过强化考核评价,对认定的考核末等或不胜任的管理人员实行常态化“退出”,退出岗位后,还要加强培训和引导,强化人岗匹配,实现人力资源的动态优化配置。
其实想想也是,对于领导来说,只要想针对你、赶你走,有一万种办法,根本不需要有这个机制。归根到底,还是因为过去已经出现太多“经是好经,被歪嘴和尚念歪了”的故事:
降本增效:降员工成本,增领导绩效;
绩效考核:顺者无能可登天,逆者大才压底层;
工资总额:“按价值分配、按贡献分配”,变成了“按职位高低分配、按亲疏远近分配”;
“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最后成了“以形式主义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增负”。
所以此番对于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机制的解释,相当于是一种表态,为了消除央国企基层员工的恐慌。电气哥觉得,基层员工大可不必杞人忧天,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一、这一机制不针对普通员工。
其初衷是希望打破央国企管理人员长期以来“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惯例。将不合格的管理者通过合理机制退出管理层,“能者上,庸者下”,从而让企业换发新的生机。
此外,“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将管理者自身利益与企业效益牢牢捆绑,才能激起他们的忧患意识,为企业着想就等于是为自己的利益、自己的职位着想。
二、央国企管理人员的调整退出早已有迹可循。
越是市场化程度高的企业,管理人员的调整退出就越是真实。
【南方电网】2021年各级管理人员退出率10.2%;
【中国石化】仅2021年,调整1280余名考核排名末位、不适宜在原岗位履职的中基层领导人员;
【中国海油】2021年开始实行中层干部“非优必转”,当年管理人员退出率达到12%;
【大唐湘潭发电】2023 年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比例达到 5.6%,中层干部实际在岗人数减少 41.5%;
【四川省省属企业】2023 年新聘任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占比达 99.5%,未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比例0.73%。省属企业总助级高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数量降幅分别为27.5%、8.76%。
……
所以现在推出该机制,不过是让这种管理人员的调整退出的决策有制度来依靠,有规则来规范。
不过新制度的推出非一日之功,它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譬如本次的“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并未明确“管理人员”范畴,此前的规章制度对于“管理人员”的定义也不尽相同:
《公司法》定义的“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如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等。
而今年5月份颁布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引用的是《监察法》中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中,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车间主任),甚至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
这就很容易让央国企员工担心,在该制度的落实中会不会把“管理人员”的定义泛化,波及基层员工。希望下一步的细则可以将这一点明确规定。
大家也可以在评论区发表自己的看法,说不定你的见解会出现在后续的新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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