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课堂】探讨:行政执法中需要注意《授权委托书》的规范性问题!

文摘   2024-11-12 16:09   安徽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执法实践中,授权委托书易变造,造假成本低,难以核实公司有无真实授权的意思表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有尽到充分调查的义务,确认处罚对象需确保准确,特别在重大执法案件办理中,可以采取授权委托书面签的方式或者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一次面对面询问,确保当事人知悉违法情况,在审查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意的几点事项,规避此类问题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审查委托代理权限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涉及以下几种: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交确认相关证据材料、代为申请回避、代为陈述申辩、代为听证、代为接受处罚告知、代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但不存在“代为接受行政处罚”的说法。实践中,有授权委托书正文仅表述“兹全权委托某某处理处罚事宜”,这样的表述显然是含糊而不清晰的。从保证案件规范性的角度出发,执法人员可将规范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交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按规范格式签发,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同时注意审查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在有效期限以内。




二、注意审查授权委托书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这一原则性规定同样可适用于行政处罚中的授权委托行为。当事人是公民个人的,该公民要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最好能加摁指印;当事人是公司法人时,由于公司法人具有独立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人格,而法定代表人又是公司法人的全权代表,为确保证明性更有力,建议授权委托书中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两者须一并签发。


三、注意审查授权委托书原件
实践中,经常发生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为复印件或传真件的情况。复印件或传真件容易变造,对此执法人员必须加以注意,应要求当事人重新签发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   
综上所述,授权委托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承载了被代理人的意愿和授权,可以作为对代理人依法执法的依据,在城管行政执法案件中具有明确权限、规范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责任追究等多方面的作用,对于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政策法规科

审核:赵兵丨二审:解明媛丨一审:樊惠丨编辑:徐晶








肥西城管
该公众号为肥西县城市管理局发布城市管理动态的唯一官方认证号。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