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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委托代理权限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涉及以下几种: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交确认相关证据材料、代为申请回避、代为陈述申辩、代为听证、代为接受处罚告知、代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但不存在“代为接受行政处罚”的说法。实践中,有授权委托书正文仅表述“兹全权委托某某处理处罚事宜”,这样的表述显然是含糊而不清晰的。从保证案件规范性的角度出发,执法人员可将规范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交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按规范格式签发,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同时注意审查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在有效期限以内。
二、注意审查授权委托书签章
来源:政策法规科
审核:赵兵丨二审:解明媛丨一审:樊惠丨编辑: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