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关系着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近日,我市印发新修订的《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都做了哪些调整?一起来看看↓
《办法》将“出售公有住房”纳入交存范围,相关交存标准与建设部第165号令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在交存标准方面,考虑到物业后期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差别主要在于电梯维修,故由原来按照楼层标准区分单价的方式调整为按有无内设电梯区分单价,即未设共有电梯的住宅、非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内设共有电梯的住宅、非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地下车位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同时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情况,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适时调整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物业竣工备案之前代为足额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未按本办法规定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办理该物业交付手续。同时明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提交保函的形式代为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时,业主组织应当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业主续存;未成立业主组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开展业主组织筹建工作。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人、业主组织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结余及时转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为了让业主用足用好房屋“养老金”,《办法》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将设计、招标、鉴定、监理、咨询、检测、保险等费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办法》优化了普通使用程序,细化了紧急使用内容,增加了日常使用列支范围和管理方式;将共用设施设备紧急项目维修保险新增为日常使用列支范围,切实回应业主乘梯安全需求。
《办法》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应拨付至工程施工(维修)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账户,将有效避免物业企业挪用、侵占维修资金不法情形。
《办法》规定了业主自管条件和方式,以及相应的配合监管措施,方便业主组织操作执行,同时预防后期资金管理风险问题。
《办法》明确,对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总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鼓励采用公开招标选聘施工单位;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鼓励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审价机构进行结算审价等规定;资金管理机构对工程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含)以上的组织实地勘查。
《办法》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市专项维修资金数据信息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同时明确,鼓励采用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线上表决以及公布资金使用和管理相关情况,予以提高决策效率,保障业主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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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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