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施行前已获得保障资格的家庭,在实施后的两年内,房产转让时限及家庭住房情况的核查依旧按原政策审核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方面调整
调整前: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仍未参加年审的,视为主动放弃并取消保障资格。
调整后:合同到期后3个月仍未参加年审的,视为主动放弃并取消保障资格。
调整前:保障对象为温州市鹿城区中低收入及公交、环卫公共服务行业中从事一线工作满一年(含)以上的居民户口住房困难家庭。
调整后:保障对象为温州市鹿城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增加申请人单身未婚生子且年满35周岁的、成年孤儿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调整前:分为“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其他保障家庭”等保障类型。
调整后:将保障类型调整为2个类型:一是将“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等归为低收入家庭类型;二是“其他保障家庭”类型。
为防止有房家庭转移房产后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确保有限的保障资源公平善用,将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申请人子女在本市区拥有住房的,计入其家庭住房核查范围,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低于本市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23年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51.3平方米。
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应当同时具备6个条件:
户籍条件:主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鹿城区居民户口(含集体户),共同申请人无户籍要求;
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温州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收入条件:无房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有房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2023年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973元;
车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价格在12万元(含)以下。二手车辆价值以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金额为准;
工商条件: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市场主体)投资及再投资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低于30万元(含);
财产条件: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上年度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实施办法》还就申请审核和退出管理作了明确要求,区住建局(区房产管理中心)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和省民政厅大救助信息系统同时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工商、车辆、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核对;保障家庭经年审(或动态核查)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终止保障资格,退还违规领取的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启动腾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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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鹿城发布
资料:区住建局(区房产管理中心)
一审:芸芸
二审:雯雯
三审: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