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法学笔谈 | 田虎:近亲属包庇案件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探析——以姜某珍、翟某发包庇案为例

学术   社会   2024-12-19 08:03   北京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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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虎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对于“亲亲相隐”尚未作出明确规定,需要留待发布典型案例或者解读释义的方式指导司法办案,故对于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包庇犯罪案件,处理规则尚不十分明确。本文试通过分析一起具体案例,对此类案件在罪与非罪的区分、情节严重的认定以及具体量刑时的考量因素等方面作出探索,以期为处理规则的进一步明确提供有益借鉴。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翟某与被害人李某通过网络结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因李某父母反对等原因,李某欲同翟某断绝往来,二人为此产生矛盾。2015年10月某日中午,翟某与李某在某餐厅就餐时发生争执,其间李某手部受伤并到医院就诊。当日17时许,翟某将处于醉酒状态的李某带至某市一快捷宾馆的房间后,采取扼压颈部的方式将李某杀死。次日上午,翟某在其家中喝下农药“对硫磷乳油”,被其家人发现后送往医院,并同时在翟某卧室内发现了李某尸体。翟某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处于有机磷所致精神障碍,无受审能力。
2020年1月间,被告人姜某珍(被告人翟某之母)、翟某发(被告人翟某之父)明知翟某已逐渐恢复辨认和控制能力,为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多次对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隐瞒该事实,并在司法机关进行侦查、鉴定时指使翟某进行伪装,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
2020年9月7日,公安机关在某市将翟某、姜某珍、翟某发抓获。归案后,翟某、姜某珍、翟某发对各自所犯罪行均供认不讳。
本案例中,姜某珍、翟某发的行为即属于近亲属作假证明的包庇行为,如何定罪量刑值得探讨。

二、观点分析

关于近亲属包庇案件如何定罪量刑,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近亲属明知子女犯罪而作假证明,符合“亲亲相隐”的情形,不宜以包庇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近亲属作假证明包庇重大犯罪嫌疑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6号,以下简称《窝藏、包庇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包庇罪情节严重,应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近亲属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构成包庇罪,但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其较为明确地体现了实践中近亲属包庇案件的处理规则。

(一)近亲属包庇案件定罪的考量因素

对于在包庇罪中是否要规定“亲亲相隐”,存在很大争议,《窝藏、包庇司法解释》亦没有对“亲亲相隐”原则作出明确的制度化规定。本案中,姜某珍、翟某发明知翟某实施了杀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发现翟某恢复意识以后,本着让翟某多躲一天是一天的心态,不但没有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还在民警前来检查时谎称翟某没有意识,并让翟某在进行鉴定时进行伪装,甚至居委会人员做问卷调查也不让进屋,上述行为已经明显超出知情不报的界限,构成为帮助翟某逃避刑事追究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且从姜某珍、翟某发实施包庇行为的具体情形来看,翟某在2020年春节前开始恢复意识,但是在姜某珍、翟某发的包庇下,翟某经过鉴定,得到了在2020年5月时仍处于亚木僵状态,无受审能力的鉴定意见;在2020年8月公安民警前往翟某家中进行调查时发现一系列可疑情况下,姜某珍、翟某发仍然称翟某没有恢复意识,甚至面对翟某的其他亲属认为“瞒不住”多次作工作,姜某珍等人仍不同意,故其包庇行为不宜评价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依法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近亲属包庇案件情节严重认定的考量因素

《窝藏、包庇司法解释》虽将被包庇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作为认定包庇罪被告人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但因其对“亲亲相隐”未作出明确规定,故对于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包庇犯罪案件,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还需要在具体个案中作出深入探索。本案中,虽然被包庇者终审被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姜某珍、翟某发的包庇行为并不构成情节严重。第一,从被告人实施包庇行为的犯罪动机来看,姜某珍、翟某发实施包庇行为主要是出于亲情因素,与基于贿买等非法方式影响而实施的包庇具有明显区别。在“可怜天下父母心”等朴素法律情感的认知中,姜某珍、翟某发实施包庇行为的犯罪动机并不卑劣,具有相当程度的可宽宥性。第二,从被告人实施包庇行为的手段来看,姜某珍、翟某发所作虚假证明针对的是翟某在恢复辨认和控制能力后受审能力的变化。虽然两被告人作虚假证明,但在公安、鉴定人员定期检查、鉴定的情况下,翟某其实最终无法逃脱法律追究。因此,姜某珍、翟某发实施包庇行为的手段一般,在情节认定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三)近亲属包庇案件具体量刑时的考量因素

在近亲属尤其是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间发生的包庇案件虽有其特殊性,但在量刑时还是应当遵循《刑法》第61条所体现的量刑原则。本案在量刑时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被包庇者的犯罪性质和罪行轻重。姜某珍、翟某发包庇的是重大犯罪嫌疑人,即便考虑到具有包庇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特殊情况而不予认定为情节严重,但在基本量刑幅度内量刑时仍然需要对被包庇人的犯罪性质和罪行轻重情况予以体现。二是包庇者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姜某珍、翟某发的包庇行为虽然给本案办理带来一定影响,但并未造成被包庇者长期逍遥法外的后果,而且二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认罪悔过表现,并与检察机关达成认罪认罚具结,如对姜某珍、翟某发顶格判处有期徒刑3年,难以体现从轻处罚情节,因而并不合理。三是宣告缓刑的适用条件。姜某珍、翟某发主要基于亲情因素而在亲生子的受审能力方面作了假证明,虽构成犯罪但情节尚属较轻;通过归案后的表现来看,二人亦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在检察机关提出对姜某珍、翟某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基础上,依法委托当地部门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得到二人适宜在该辖区进行社区矫正的反馈,可以认定姜某珍、翟某发具备宣告缓刑的适用条件。

综上,本案中,姜某珍、翟某发作为近亲属明知其子杀人而在受审能力方面作假证明,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量刑时,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应与普通包庇案件有所区别,需要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依法量刑,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姜某珍、翟某发均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做到了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刘凌梅

排      版:姜   丹
王翼妍
执行编辑:刘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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