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实施细则》分为9章共59条,根据卫生健康领域重点专项特点,从重点专项设立、过程管理、总结验收到监督检查,就重点专项定位、组织管理与职责、实施方案与项目指南、项目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绩效评价与总结验收、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监督与评估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章总则,明确专项定位、组织实施原则,以及统一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规定了主责单位、专业机构、专家组、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和参与单位等职责。
第三章实施方案与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及程序,规定指南编制及发布等要求。
第四章项目立项,规定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要求,明确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审批和应急项目立项流程。
第五章项目实施,细化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和参与单位、专业机构等在项目过程管理中的职责,规定项目调整、终止等程序要求。
第六章综合绩效评价与总结验收,明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安排、结论下达,以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和保密等要求。提出重点专项年度报告、调整、总结报告、验收等工作要求。
第七章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规定专项资金多元化投入、资金管理、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及经费使用等相关要求。
第八章监督与评估,规定主责单位、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公众相应监督评估权责,以及科研伦理和奖惩机制。
第九章附则明确《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国卫办科教发〔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科技厅(委、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