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新时代文物工作,全面推动全市文物保护利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纳入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全市党员干部每年接受文物安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提高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党校,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责任落实,完善保护体系
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文物工作格局。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文物保护“属地管理”原则,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明确部门职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厘清文物保护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无管理使用者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旗区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与安全责任。(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
三、深化执法监督,健全监管机制
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要切实担负起文物执法检查职责,严格落实文物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合执法、巡查检查机制。加强文物安全督察,完善文物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机制。加大对中央和自治区文物保护决策部署落实和旗区文物保护履责情况的监督力度,对影响恶劣的案件要通报批评,并约谈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联动,在打击文物犯罪、整治安全隐患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对辖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布文物司法保护令。文物执法、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文物案件通报会,加强重点难点案件办理、典型案件警示宣传。(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四、摸清文物家底,严禁未批先建
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到2026年6月,全面摸清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家底,建立鄂尔多斯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及时公开文物保护名录。持续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划定必要的文物保护范围。全市所有不可移动文物均要树立标志说明,完善记录档案,明确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各旗区要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全面落实文物保护区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将历史文化遗产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历史文化遗产及其整体环境实施严格保护和管控。严格落实“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建设用地文物前置审批工作制度,严禁未批先建。(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能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五、实施平安工程,确保文物安全
根据文物类别和保护级别,分类制定保护措施。加大市级(含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力度,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程序,科学修缮、规范化施工。加强工程监管,确保文物本体安全与历史风貌相协调。持续推进安防提升、保护修缮及文物本体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力度,不断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强化应急防范,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自然灾害的应急防范工作。对长城、秦直道遗址的重要点段和重点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实施围封保护,加强高分辨率对地观测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到2025年底,实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秦直道遗址、长城重要点段安防设施覆盖率达到60%,重点古建筑消防设施覆盖率达到50%;到2026年底,实现重点古文化遗址、石窟寺安防设施覆盖率达到80%;重点古建筑消防设施覆盖率达到70%;到2027年底,实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古文化遗址、石窟寺安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重点古建筑消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重点革命文物安消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六、夯实保护基础,加强数字化应用
持续优化我市文物安全监控平台,不断扩充全市不可移动文物数据库建设。常态化开展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旗区要细化完善文物保护网格化管理模式,落实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员选聘工作,强化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工作。持续加强国有文博单位馆藏文物保护力度,强化藏品和档案的标准化、数字化建设,加快推进文物的数字化保护利用工作。(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七、加大经费保障,严禁截留挪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到文物事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依据地域文物数量和分布实际,加大对文物保护资金保障力度。市级(含市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巡查看护人员选聘等要按照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由市和旗区共同承担保障。市级以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由旗区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严格按照《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机构设置,强化队伍建设
加强文物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加大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在考古调查、发掘、文物保护修缮(复)及文化遗产利用等方面的合作力度,提升文物保护管理队伍的业务能力。支持通过聘用或引进全国知名文博专家等方式建立全市文物工作专家库,指导、保障全市各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高质量开展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九、挖掘文物价值,推动文旅融合
在全面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深化文物价值挖掘力度,加强乌兰木伦遗址保护利用工作,推进萨拉乌苏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严格按照《博物馆陈列展览形式设计与施工规范》提升展览展陈。加强文物资源活化利用,推出系列北疆文化主题展览,助力北疆文化建设。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和社会力量合作,推出一批优秀文化创意产品,增加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加强鄂托克前旗红色培训教育基地、乌审旗巴图湾红色文化小镇等资源的展示利用工作。推进文物资源与旅游融合发展,重点开发博物馆研学游、文化遗产游、红色文化游等一批主题线路和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创建A级旅游景区,打造一批历史文化旅游目的地。(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档案史志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十、鼓励社会监督,加强普法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统筹协调,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文物违法犯罪线索;要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力度,支持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和普法宣传,鼓励通过公益广告、“三微一端”等载体普及文物保护知识;进一步增强文物价值的社会知晓率,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工作力度。(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司法局)
十一、强化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文物保护利用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依法履行好文物保护责任,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工作任务抓好贯彻落实,全面推动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附件:鄂尔多斯市文物保护工作相关单位主要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7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文物保护工作
相关单位主要职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全市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各类问题。现就相关单位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文物保护相关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文物保护、博物馆和文物安全管理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等要求,指导、检查全市文物安全工作,督察文物安全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年度联合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健全完善文物保护利用长效工作机制。
市委统战部:负责指导、监督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规章制度,强化宗教教职人员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文物安全教育。
市委政法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与文物工作,推进实施文物司法保护令制度,将文物安全工作融入平安鄂尔多斯建设。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文物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和文物保护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博物馆机构编制标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文物保护措施及相关规划与全市改革发展规划衔接工作;落实好项目立项、审批的文物前置审批要求;组织拟订落实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有关政策。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研究制定文物保护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类学校开展文物保护教育。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倒卖文物等犯罪行为;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加强重点文物遗址的安全保卫工作和案件侦破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拟订全市文物保护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文物普法宣传工作。
市财政局:参与拟订全市文物保护经费计划,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好文物保护经费支出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资金预算绩效评估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将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纳入规划加以保护;落实好项目建设用地文物前置审批相关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在环评审批及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立项审批中落实文物前置审批,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开展建设用地文物前置审批;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调查以及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检查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并指导开展应急演练,实施应急救援。
市政数局:统筹推进文物保护和利用数字化建设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文物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指导和检查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演练工作;实施灭火救援。
市交通运输、水利、农牧、能源、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项目前期立项、选址和工程建设前落实文物前置审批和考古勘探工作。
内容来源 | 鄂尔多斯文化旅游
编辑 | 乔婷
校对 | 贾海
审核 | 李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