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对李某甲、李某乙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两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李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李某乙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基 本 案 情
2020年至2023年期间,叔侄俩李某甲和李某乙使用粘网和粘鸟胶水猎捕鸟类并带回家中当宠物饲养,后被澜沧县公安局查获。其中李某甲猎捕饲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灰头鹦鹉5只,价值50000元;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喉噪媚2只,价值3000元;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画眉鸟6只,价值30000元,总价值83000元。李某甲猎捕饲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灰头鹦鹉3只,价值30000元;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喉噪媚3只,价值4500元,总价值34500元。现已经全部移交普洱市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不能因为个人爱好而猎捕野生动物以饲养,否则如案例中的叔侄俩,饲养的“宠物”变“证物”,难逃罪责。
法 条 链 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澜沧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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