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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
倒卖假货是违法行为
那利用“小渠道”
倒卖真烟
也会违法吗?
请看案例
2023年2月,李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到江西省全南县、定南县等地收购香烟运往广东省连平县、南雄市等地销售,共计销售金额为98697.5元,非法获利20000元。
2023年2月下旬,李某某到全南县收购香烟准备运往广东省连平县销售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香烟182条,经鉴定,价值16565元。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全南、定南等地多次收购香烟运往广东省连平县、南雄市销售,案涉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15262.5元,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扣押的案涉香烟182条,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品
售卖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并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
私自贩卖是扰乱市场秩序
既不“利己”也不“利群”
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依法定程序合法经营
感谢关注
来源:全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