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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无证驾驶与无证酒驾相撞
双方未及时报警
合理损失有多少
赔偿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某日,老王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全南某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老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及时报警。次日,老赵陪同老王去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老王住院18天,出院诊断为:右侧肩袖撕裂、右肩胛骨骨折等。花费医疗费共计3万余元,老赵支付了部分费用。
几天后,老王的女儿来到县交通管理大队报警,老赵在交警询问时承认:驾车前在两个友人家喝了两杯12度的啤酒。2023年12月初,县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此次事故为事后报警,证据灭失,无法查明事故原因,所以无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后老王将老赵诉至全南法院,要求扣除已赔偿部分后,老赵再赔偿老王医疗费等损失4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核算原告老王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为5万余元。
鉴于被告老赵在交警询问时承认当天中午在两处人家喝酒,酒后间隔时间较短驾驶摩托车,属于酒后驾驶,系违法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本院酌定被告老赵承担70%的责任,原告老王承担30%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驾驶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先行赔付原告的损失,原告交强险赔偿范围外的损失则按比例双方分担。经计算,扣除被告老赵已经赔偿的部分,老赵还应赔偿给原告共计3.5万余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老赵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老王3.5万余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证驾驶、醉酒驾驶
均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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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