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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
赠与“第三者”
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
阿芳(化名)与小峰(化名)原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修成正果,于2017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小峰开办了公司,阿芳在家操持家务,双方生育了一儿一女,经济状况也越来越好。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在遇到“第三者”后渐渐发生了变化。
2019年5月,小峰与丽丽(化名)相识,之后双方发展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小峰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向丽丽转账几十万。
阿芳认为,
小峰转给丽丽的财产属于其与小峰的夫妻共同财产。
2024年3月,阿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小峰赠与丽丽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丽丽返还赠与款39万余元及支付利息。
庭审中,被告丽丽辩称:
其与第三人小峰交往时不知晓第三人已婚,第三人转账行为系其为第三人代购生活用品,且大部分款项用于两人交往时的共同消费,非全部赠与款,应当扣除。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峰在已婚情况下,仍与丽丽发展为婚外恋爱关系,违背与阿芳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小峰在未征得妻子阿芳同意的情况下,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丽丽,其中包含了多笔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金额的转账,该赠与行为损害了阿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虽然丽丽抗辩其在2023年之前不知道小峰已婚,但其已收取小峰赠与的大额款项,实际损害了阿芳的利益,且小峰的赠与行为是基于其与丽丽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基于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查明,小峰赠与丽丽共计39万余元,依法判决确认小峰向丽丽赠与39万余元的行为无效;扣除庭前丽丽退还给小峰的22万余元及部分消费支出款项后,被告丽丽向原告阿芳返还1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丽丽向阿芳返还了10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规范自己与他人的人际关系,经营好夫妻感情,维系家庭稳定。
适婚青年,无论男女都应秉持正确的婚恋观和金钱观,恪守道德底线,珍爱名誉,切莫掉入泥潭不能自拔,陷入“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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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