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沧州一公司被罚10万元
文摘
2024-11-22 17:08
河北
11月22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了该局作出的“沧环罚决〔2024〕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查明,孟村回族自治县顺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一辆车牌号为:冀J2AT**小型柴油货车,在检测初期和检测结束前冒起黑烟,《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为合格,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孟村回族自治县顺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环罚决〔2024〕73号
孟村回族自治县顺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根据现场检查,本机关于2024年07月26日对你(单位)违法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一辆车牌号为:冀J2AT**小型柴油货车,在检测初期和检测结束前冒起黑烟,《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为合格,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我局于2024年07月29日对你(单位)做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沧环责改[2024]07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024年0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现场检查该检测机构2024年07月26日至2024年08月20日的337辆柴油货车。通过调取车辆图片及监控视频未发现违法行为。该检测机构已按规定整改完成。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2024年07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资质认定证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票据等证据为凭。我局于 2024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沧环罚听告〔2024〕7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沧环罚告〔2024〕7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贰佰玖拾元整。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65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违法行为类型:二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 次的,为情节一般,取值15%;2、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3、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取值0%。合计取值15%,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罚款金额=500000元*15%=75000元。因柒万伍仟元低于最低罚款额壹拾万元,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贰佰玖拾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运河支行,开户名:沧州市财政局,账号1300169510805000279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
来源: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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