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增设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辖区道路通行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经上级机关批准,泊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将在以下路口增加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非现场抓拍处罚。现将点位向社会公示,7日后正式启用。
以上设备抓拍违法行为: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2>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以上设备抓拍违法行为:
<1>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3>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以上设备抓拍违法行为:
<1>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3>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4>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21日——2024年11月28日,公示完成后将正式启用新增电子警察抓拍设备。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规范、安全出行
特此公示
来源:泊头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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