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典型案例
(第七批)
★ 目录 ★
1 | 市一中法院:李某等诈骗案 |
2 | 巫山法院:柴某国诉柴某梅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
3 | 梁平法院: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
4 | 沙坪坝法院:张某诉段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
5 | 巴南法院:郑某河诉唐某梅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
6 | 开州法院:邱某诉陈某、张某林、张某芳等继承纠纷案 |
7 |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金某诉重庆某小额贷款公司、马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
8 | 丰都法院:周某红诉周某云等人格权纠纷案 |
9 | 奉节法院:冉某梅诉陈某云、陈某桂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
10 | 万州法院:黄某君诉冉某宾合同纠纷案 |
1
李某等诈骗案
——严厉打击“医托”诈骗 保障老年人安全就医
案件信息
一审案号:(2023)渝0105刑初711号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蒋纯赤、何雨虹、杨西强
二审案号:(2024)渝01刑终207号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郜志龙、李颖、吴贤奔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在经营重庆市沙坪坝区慈某门诊部、重庆华某医院、重庆龙某中医院、贵州省遵义市贵某医院期间,雇用假医生、假药剂师、假B超医生以及20余名“医托”,对100余名中、老年被害人实施诈骗。
具体诈骗模式为,先由陈某华等“医托”通过虚构病情、冒充病友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谎称慈某、华某、龙某等医院医生对治疗被害人的疾病有明显效果,并陪同被害人前往上述医院就医,再由不具有行医、诊疗资质的王某展等被告人冒充诊疗师、药剂师、B超医生,通过夸大被害人病情、多开药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医药费。
据统计,被告人李某等人通过“医托”模式诈骗1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60余万元。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2023)渝0105刑初711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等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缓刑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2024)渝01刑终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人王某展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疗活动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被害人前往李某等人开设的医疗机构,由不具有行医资质的人员进行诊治,夸大被害人病情、多开费用,骗取被害人钱款,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十四名被告人根据各自罪行轻重、不同情节,分别被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弘扬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李某等犯罪分子专门利用老年人就医时满心焦虑、手足无措的心理实施诈骗,伪装成“病友”“好心人”上前搭讪,推荐“医术高明”“收费便宜”的专家,将老年人骗至指定医院,再以夸大病情、多开费用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严重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践行“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准则,以司法正义引领核心价值”的裁判理念,通过对“医托”诈骗案的公正审判,有力维护了和谐的就医氛围,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2
柴某国诉柴某梅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人民法院发挥调解职能,修复养父母子女关系
案件信息
案号:(2023)渝0237民初60号
法院: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家英
基本案情
柴某国因身体重度残疾,没能结婚成家,膝下无儿无女,于1991年农历正月十三日将出生未满6个月的柴某梅收养,因当时客观条件所限,柴某国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自2020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而且愈演愈烈,父女关系逐渐恶化。柴某国一气之下将柴某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并表示解除收养关系后,不要求柴某梅支付生活费;另诉请判决柴某梅补偿三十余年抚养费用,返还房屋、土地及山林的补偿费36.5万元。柴某梅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不同意补偿抚养费和返还补偿款。柴某国现已年近六旬,家中尚有八十多岁的母亲需要赡养。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详细了解纠纷缘由,考虑到双方几十年的亲情关系,简单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容易加深双方矛盾,将会对柴某国今后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其情感上会遭受巨大打击,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劝导双方互谅互解,相互包容,理性处理家庭矛盾,并动员当地村社干部及亲友进行劝解。最终父女二人放下心结,柴某国当庭撤回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及返还补偿款等诉讼请求,双方达成调解,由柴某梅自2023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柴某国赡养费500元,并于2023年4月30日前付清欠付的赡养费4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弘扬文明、和谐、友善价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赡养父母不仅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养父母子女之间也不例外。解除收养关系不仅意味着养父母付出的精力、时间、金钱等付之东流,甚至会引发人口老龄化影响下的养老压力。人民法院从维护和谐、稳定的收养关系角度出发,通过耐心细致地劝解,修复和治疗养父母子女关系,提倡孝亲敬老的优良家风,化对簿公堂为家庭和美。本案裁判传递出一种积极的价值导向,即孝义、责任和关爱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有利于构建和谐的代际关系,营造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促进家庭生活和谐,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
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多跨联动支持村民委员会主动履行民法典确定的监护职责
案件信息
案号:(2024)渝0155民特36号
法院: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安琴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周某系非婚生育子女,2012年12月22日出生后与年老病重的贫困户祖父相依为命。周某10岁时祖父过世,公安机关多次寻找,均无法与其父母联系。从此周某便居无定所,吃起了“百家饭”,辗转寄宿在各个亲戚家。由于缺乏正确的教育引导,周某在此期间也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惯。2024年5月17日,其亲属均以无力照看为由,将周某送至重庆市梁平区某村民委员会处,随村主任生活至今。周某虽有父母,但从未尽到抚养义务,现为解决其上学、生活等现实问题,且周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重庆市梁平区某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周某父母监护资格,指定村委会为周某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父母常年在外,无法联系,没有尽到作为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导致周某居无定所,身心健康受到较大影响,处于危困状态。经询问,周某亦表示愿意确定重庆市梁平区某村民委员会为其监护人。据此,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周某父母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某村民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周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系弘扬和谐、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关爱保护成为当前的重点,本案中,年仅十岁的周某,因祖父去世、父母失联,陷入危困状态,染上不良习惯。为解决周某生活、学习的现实问题,守护周某健康成长,在征得周某本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依法撤销周某父母的监护资格,指定某村民委员会为周某的监护人。判决后,人民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司法局、妇联、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周某实施物质、心理辅导等综合救助,多跨联动支持村民委员会主动履行民法典确定的监护职责,共同为孤苦无依、四处飘零的困境儿童筑起一个稳定、温暖的“家”,树立和谐友善、互助互爱的社会新风尚。
4
张某诉段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遛狗不栓绳违法,爱犬死亡责任自担
案件信息
一审案号:(2024)渝0106民初2152号
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畅
二审案号:(2024)渝01民终6085号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刘静、李盛刚、张玥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9日晚19时许,原告张某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的某小区内遛狗,当遛至距事发现场约300米处一路边平台时,张某见其他业主遛狗未拴犬绳,遂将所遛犬只的犬绳解下,自己与其他业主的犬只互动和玩耍,任由自己的犬只随处跑动。当晚19时30分许,被告段某驾驶汽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道路旁有行人且与张某的犬只并行,段某刹车减速,行人也对车辆进行避让,此时张某的犬只突然从车辆右前方窜出,遭到车辆右轮碾压。事发后,张某接到通知赶往现场,将犬只紧急送往宠物医院抢救,后该犬只因抢救无效死亡。犬只死亡后,张某对其进行了安葬,并为此支付了相应的抢救费、安葬费等费用。事发后,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段某赔礼道歉、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0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小区位于城市建成区,属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养犬分区管理的重点管理区。原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犬只的管理者,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然而,张某外出遛狗,未按照条例的规定系犬绳,放任犬只在小区内有车辆行驶的道路上奔跑。张某本人的行为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其自身过错承担法律后果;被告段某作为车辆驾驶人,事发时未超速行驶,综合事发时间、周边环境、犬只大小、犬只所在位置等因素判断,段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预见和防范的可能性,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法院遂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又自行撤回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贯彻落实《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营造文明、和谐养犬氛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文明养犬不仅是公民参与公共生活中应尊重的社会公德,亦是公民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所应尽的法定义务。养宠人士在享受饲养宠物带来精神慰藉与心灵愉悦的同时,也应注意饲养宠物的管理责任与注意义务,避免宠物自身以及他人受到伤害。本案中,张某遛狗未系犬绳,放任犬只乱跑,致使犬只遭受意外事故死亡。人民法院综合审查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段某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对张某不文明养犬的行为予以了否定评价,为社会中不文明养犬行为敲响了警钟,对营造依法文明养犬,共建和谐家园的社会氛围具有积极的指引意义。案件生效后,市人大代表参与了以本案为示范案例的“牵好文明绳,养犬不掉链”法治宣传,并被重庆电视台、重庆日报、“新重庆”等主流媒体先后进行报道,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5
郑某河诉唐某梅等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不当减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信息
案号:(2023)渝0113民初10346号
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邢波、刘衽伟、李杰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3日,木工工人郑某河在重庆某装饰公司承接的项目做工时摔伤。2021年1月4日,郑某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确认其与重庆某装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又申请撤诉。同年4月30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郑某河的摔伤属工伤,伤残等级为玖级。嗣后,经仲裁,重庆某装饰公司需向郑某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91434.6元。因重庆某装饰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郑某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重庆某装饰公司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重庆某装饰公司设立时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股东唐某梅。郑某河摔伤后,2020年9月17日唐某梅将该公司49%的股权无偿让与罗某并办理了登记。郑某河申请确认其与重庆某装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2021年1月29日,重庆某装饰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减至5万元。嗣后,重庆某装饰公司及其股东唐某梅、罗某共同出具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说明,已按规定将前述减资决议向全体债权人发出了书面通知并在报纸上公告,已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清偿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在郑某河所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2021年5月26日,唐某梅、罗某将重庆某装饰公司全部股权无偿让与石某珍并办理了登记。重庆某装饰公司的上述所有股东均系认缴出资,出资时间均未到期。郑某河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梅、罗某在减资范围内就重庆某装饰公司对郑某河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唐某梅、石某珍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是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股东自身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债务形成时的股东应承担的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现股东不因债务形成于其受让股权之前而免责,唐某梅、石某珍均应承担连带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重庆某装饰公司仅通过报纸公告减资,未按照法律规定直接通知郑某河减资,也未向郑某河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减资存在明显瑕疵,股东罗某应承担瑕疵减资责任。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又不申请破产,郑某河有权要求股东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就公司不能清偿之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判决唐某梅、石某珍对重庆某装饰公司向郑某河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罗某在减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裁判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否定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不诚信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本案郑某河受伤后,每伴随着郑某河采取一步维权措施,重庆某装饰公司股东就实施转让股权、瑕疵减资、变更公司性质等行为,导致公司股东身份、股权结构及注册资本先后发生变化,表明该公司及其股东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意图极其明显。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缩小了股东有限责任的边界,不仅有力地警示了股东逃避责任背离诚信的行为,合理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还立场鲜明地强调市场经营者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本应对劳动者所负的社会责任。
6
邱某诉陈某、张某林、张某芳等继承纠纷案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案件信息
案号:(2023)渝0154民初7501号
法院: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健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与陈某共同生育一儿一女,女儿张某珍远嫁外地多年,少有机会回乡探望父母;儿子张某超与儿媳邱某结婚后便一直与二老共同生活并生育张某林、张某芳等三个子女。张某夫妇早年在老家修建房屋一栋,邱某夫妻也出力帮忙;2011年该房屋办理房地产权权属登记,登记权利人为张某。张某生前重病卧床数年而生活不能自理,老伴也高龄行动不便,儿子常年在外奔波,居家护理、外出就医、康复活动等全部落在邱某一人肩上直至2015年老人去世。2017年张某超突发疾病死亡,邱某独自负担起照顾年迈婆母以及养育三个子女的责任,至今未选择再嫁。邱某与丈夫张某超名下并无房产,鉴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因素,邱某便提出将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陈某则以邱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没有资格继承房屋为由拒绝。邱某遂以其对张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将陈某、张某林、张某芳等人诉至法院,请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张某名下房屋遗产部分进行继承。
裁判结果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与张某超结婚后共同照顾公婆多年,且在张某超外出务工的同时,邱某主要承担着对张某的居家护理、外出就医、康复活动等主要赡养义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张某去世后邱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相应的遗产。家和万事兴,母慈子方孝。邱某履行赡养义务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障,但却不应因遗产继承发生矛盾而僵化婆媳关系,影响家庭和谐,遂承办人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实现全部继承人均同意邱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案涉房屋,且陈某自愿将其享有的份额赠与邱某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儿媳与公婆本无血缘关系,双方系依赖于儿媳与儿子之间夫妻关系衍生的姻亲关系,儿媳对公婆并无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儿媳基于对家庭的情感,愿意共同赡养、照顾老人,特别是丧偶后仍继续对公婆生活上予以照顾、经济上予以支持、精神上给予慰藉而实际尽到了赡养义务,依法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去世公婆的遗产。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很好地实现了情理法的和谐共存,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涵养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极大地彰显了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价值取向,对于践行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7
金某诉重庆某小额贷款公司、马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未对抵押物进行尽职调查的金融公司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案件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撤2号
法院: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陈劲松、陈娟、蓝燕
基本案情
金某与宋某夫妻二人均系听力一级残疾,夫妻二人1997年起便居住于案涉房屋中,且该房屋为二人唯一住房。马某利用金某为聋哑人,生活圈子狭窄且文化水平较低的弱点采用欺诈手段与金某于2016年8月31日就其案涉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16年12月28日办理了过户登记。2018年1月25日,马某将案涉房屋抵押给重庆某小额贷款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马某未按时偿还借款,2019年4月24日,重庆某小额贷款公司起诉要求马某偿还借款并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判决,重庆某小额贷款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现金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重庆某小额贷款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另查明,2021年2月26日,《房屋买卖合同》已被判决确认无效。2018年6月,公安机关对马某等人诈骗金某一事进行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发现重庆某小额贷款公司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未对该抵押物进行尽职调查。现马某等人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判决中对重庆某小额贷款公司抵押权的认定,直接影响到金某对案涉房屋的权利,金某未参加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系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了诉讼,故金某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房屋买卖合同》系金某受诈骗签订,且已被认定无效,马某自始未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无权抵押,金某有权追回。重庆某小额贷款公司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具有过错,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生效判决书中关于抵押权的内容确有错误,损害了金某的权益,应当撤销。遂判决撤销生效判决书中关于重庆某小额贷款公司享有抵押权的内容。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弘扬文明、和谐、诚信、友善价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设定抵押权的金融公司,应对抵押物进行尽职调查,而且作为专业金融公司,更具有调查的便利和防范风险的优势,赋予其对抵押物的核查义务,符合诚信原则和公平要求。本案中,借款人利用房屋所有权人为聋哑人且文化水平较低的弱点,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借款人用案涉房屋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的,金融公司在未对抵押物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下,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保护了社会弱势人群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特殊群体的关爱,否定了不诚信、不道德的行为,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道德诚信体系建设,关爱与保护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进一步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8
周某红诉周某云等人格权纠纷案
——逝者近亲属在墓碑上的刻名权益受法律保护
案件信息
一审案号:(2023)渝0230民初2069号
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涛
二审案号:(2023)渝03民终1474号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余云中、王利、项江陵
基本案情
周某某(已过世)与熊某某婚后生育周某红、周某云、周某忠、周某贵、周某祥五个子女。周某某过世后,周某红、周某云、周某祥三兄弟决定共同为周某某和熊某某修建合葬墓,三人同意平均分摊坟墓修建费及相关费用,并由周某云、周某祥具体实施修建坟墓篆刻墓碑,共计花费2.6万元。在坟墓修建过程中,因周某红经周某云催促后未分摊修建坟墓费用,故周某云在墓碑上未篆刻周某红及其家人的姓名。周某红遂以周某云未在墓碑上篆刻周某红及其家人的姓名,侵犯其人格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周某云更换墓碑,并加刻周某红及家人的名字;判决周某云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庭审中,周某红还请求周某云重新篆刻墓碑并分摊刻碑费用。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当事人之间因在墓碑上刻名而产生的纠纷,逝者近亲属在墓碑上的刻名权益属于人格权中的“其他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周某红作为周某某的子女,依法享有对已故父亲进行祭奠的权益,因此周某红要求在其父亲的墓碑上篆刻自己及家人的姓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因周某红没有分摊修建坟墓费用所引发,周某云亦同意周某红在分摊坟墓修建费用后由周某红自行加刻姓名,故应由周某红自行刻碑并承担刻碑费用,周某云应予以协助。又因周某红没有分摊坟墓修建费用过错在先,且其无证据证明其遭受了损失,其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遂判决周某云协助(不阻挠)周某红在逝者周某某墓碑上篆刻添加姓名,驳回周某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周某红不服提起上诉。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审判决内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运用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妥善化解墓碑漏刻姓名纠纷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民间所谓祭奠权虽尚未成为一种类型化的法定权利,但该权益是有近亲属关系的生者对逝者的哀悼、追思的特定权益,其权益表现形式通常为对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益、悼念权益、墓碑刻名权益等。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是对我国传统孝道文化和善良风俗的传承,其实质体现为一种精神利益,关乎逝者近亲属的人格尊严,符合一般人格权的内涵,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周某红系逝者周某某儿子,但墓碑上未篆刻周某红及其家人的姓名,影响了其对逝者进行祭奠的权益,同时可能使乡土社会从道德上对其持否定评价。人民法院最终通过调解确定由周某云协助周某红篆刻姓名,妥善地化解家庭内部矛盾,有助于对逝者近亲属祭奠权益的保护和兄弟姐妹家庭关系的修复,弘扬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9
冉某梅诉陈某云、陈某桂等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若受遗赠人未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则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案件信息
案号:(2023)渝0236民初2583号
法院: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谭林
基本案情
陈某学生前系奉节县养路段职工,被告陈某云、陈某桂系陈某学与前妻所生子女,冉某梅、冉某菊系第三人王某顺与前夫所生子女,后陈某学与王某顺再婚,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奉节县老城拆迁时,陈某学在奉节县养路段集资修建住房一套,该房屋产权登记于陈某学名下。2007年12月,被告陈某桂、陈某云均出具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其工作单位也均出具证明书。陈某学表达了再婚后二十余年,因夫妻俩体弱多病,儿女远在重庆工作安居,身边无人照顾,经与儿女协商同意,愿后妻王某顺之女冉某梅来奉赡养照顾夫妻俩直至终身,并将案涉房屋产权由冉某梅继承所有的意思表示。原告冉某梅与陈某学签订了《赠与协议书》,约定将登记在陈某学名下的案涉房屋赠与原告冉某梅,该协议无签订时间。2022年,陈某学生病住院期间由吴某辉、护工、冉某梅的女婿和另一晚辈轮流照料,冉某梅未亲身看护照顾陈某学。陈某学死亡后,冉某梅未参加陈某学的丧葬事宜。现冉某梅认为陈某学已将案涉房屋赠与给自己,被告陈某云、陈某桂拒不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房屋由其所有,二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裁判结果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陈某学的意思表示,综合被告陈某云、陈某桂在相应时间出具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出具申请书等事实,可以认定陈某学与冉某梅之间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冉某梅未能证明其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回奉节赡养照顾陈某学、王某顺的义务,且陈某学生病住院临危时,冉某梅未亲身进行看护照顾,陈某学逝世后,冉某梅也未参加葬礼。冉某梅受遗赠的前提是履行了扶养义务,若未实际履行对陈某学生时扶养、死后安葬的义务,则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不能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取得赠与的财产,故判决驳回原告冉某梅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弘扬诚信、友善价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部分老年人因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需要他人照顾,会选择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保障晚年生活得到更好的关爱、陪伴和照料。本案中,冉某梅虽与陈某学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但冉某梅未能证明其尽到了对陈某学生养死葬的义务,则不应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裁判维护了遗赠扶养协议的设立初衷和基本精神,对促进扶养人树立正确的养老观念、积极履行扶养义务具有示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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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君诉冉某宾合同纠纷案
——“风水”不好拒不履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信息
案号:(2023)渝0101民初15371号
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京川
基本案情
黄某君与冉某宾签订《门市转让协议》,约定将黄某君经营的某门市及附属品整体作价转让给冉某宾。协议签订当天,黄某君按照约定将涉案门市的钥匙及电卡交给了冉某宾,冉某宾支付了5000元的定金。事后,冉某宾向黄某君发送微信语音,称其请“风水大师”看过后,认为涉案门市前的亭子等东西“不吉利”,以此要求解除《门市转让协议》,并将门市钥匙和电卡放在案外人徐某的门店里。2023年11月16日,黄某君起诉冉某宾赔付违约金12万元及经济损失5万元。冉某宾随即提起反诉,要求法院确认门市转让协议已经解除,判决黄某君返还5000元定金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冉某宾以门市风水欠佳为由解除合同,既缺乏科学依据,又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冉某宾支付定金后,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双方均不愿意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应当解除。本案根据案涉门市的租金、物管费计算的损失为15022元,但考虑到黄某君作为商事主体,怠于履行减损义务,酌情由冉某宾承担损失的70%,并将已支付定金从损失金额中扣除。综上,判决确认黄某君与冉某宾签订的《门市转让协议》于2023年8月19日解除,冉某宾支付黄某君违约损害赔偿金5515元,驳回本诉及反诉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弘扬文明、自由、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风俗习惯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风水”即是其一。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权益时,民众有认可与传承的自由。本案中,冉某宾在签订协议并支付定金后,又以没有科学依据的所谓“风水”不好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违背了民法典诚信原则,损害了相对方的利益,应予否定评价。人民法院判令冉某宾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的裁判结果,切实彰显了人民法院守护文明、自由、诚信价值的司法态度,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市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