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商户提供在资讯平台上增加好评、删除差评的有偿服务,该公司是否侵犯平台运营公司的合法权利?近日,渝中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判决重庆某公司赔偿上海某平台运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000元。上海某公司运营的资讯平台系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服务的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在该资讯平台内展示商户的店铺地址、电话、商品及服务等信息,消费者在店铺进行消费后可在该平台上对相应店铺进行打分与文字点评,前述内容均显示在店铺主页内并对所有用户可见。
2022年3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2021年底,该公司和四个商家约定在代运营合约期内,提高前述商家在某资讯平台上的店铺曝光率及星级排名,先后编造9条用户好评,辅助商家删除1条用户差评,总共收取商家运营宣传费用39900元,其中包含合法运营费用及为商家编造用户好评费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重庆某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0元。上海某公司认为重庆某公司实施虚假宣传行为,使得平台相关数据失真,干扰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亦使得不诚信商家基于虚假的销售数据和用户评价,不正当获得了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海某公司运营的资讯平台吸引消费者及商户下载并使用的核心竞争力在于,通过提供真实有效的店铺数据帮助消费者选择交易对象,同时为平台内商户提供正常有序的宣传和竞争环境。上海某公司为维护平台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竞争优势付出了一定的成本,其合法利益应予以保护。重庆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刷单炒信,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造成了平台上的相关数据不真实,影响了该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扰乱了平台内商户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时间、规模、影响,侵权主体的主观过错、上海某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40000元,同时因无证据证明重庆某公司对上海某公司的商誉造成明显损害,考虑具体侵权情节,通过行政机关查处已达到消除影响的结果,故对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伴随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流量数据“变现”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亦使得“作弊”式网络刷量行为愈演愈烈,相应黑灰产业开始出现。重庆某公司实施的“刷单炒信”行为与上海某公司在业务上虽不相同,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但二者的经营领域、服务对象等基本相同,且重庆某公司经营的业务高度依赖并直接作用于上海某公司运营的资讯平台。“刷单炒信”业务滋生的虚假流量割裂了消费者与真实商品及服务的信息纽带,可能导致不良商户“劣币驱逐良币”,长期以往将侵蚀社会诚信体系。人民法院认定“刷单炒信”实质是数据造假,属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判决重庆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有助于保障用户权益、保护数据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