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司法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典型案事例(第七批)

民生   2024-10-29 18:07   重庆  



重庆法院司法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典型案事例(第七批)




★ 目录 ★


1

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药品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2

周某甲与周某乙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3

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4

刘某集资诈骗案

5

陈某盗窃案

6

四川某工程公司与巴中某结构有限公司、巴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予执行案

7

构建破产审判协作机制,合力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8

创新“飞地”司法服务模式,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司法服务一体化

9

持续深化跨域毗邻法庭司法协作,助力打造成渝特色农业合作样板

10

传承红色基因,迭代司法协作,助力川渝城宣万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1


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药品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案件信息】


一审案号:(2022)渝0103民初41163号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楠

二审案号:(2023)渝01民终9736号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杨青青、陈聪、严荣源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重庆某药品有限公司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医药电商平台建设合作协议》,由重庆某药品有限公司委托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医药电商B2B网上商城PC端(前端和后台)、原生app端(包括Andriod和IOS端)、微信小程序等建设工作。协议签订后,重庆某药品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76000元,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将开发的软件交付重庆某药品有限公司。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多次要求重庆某药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未果,遂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诉请重庆某药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诉讼中,重庆某药品有限公司提起反诉,称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软件开发义务,主张解除合同并向重庆某药品有限公司返还已付款76000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某药品有限公司提交网站、小程序和APP,但重庆某药品有限公司认为前述网站、小程序和APP仅处于软件测试阶段,并非实际运营阶段,不认可软件已交付,但双方合同并未对案涉软件的开发测试时间做出约定,也未对案涉软件需达到的使用标准做出具体要求,故无法判断交付的软件是否符合约定。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结合通常交易习惯,认定案涉软件已上线运行并产生了实际交易数据和客户订单,且重庆某药品有限公司明确要求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案涉软件源代码,故推定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软件未违反案涉合同的约定。另对于软件未及时完善的功能并非涉案软件的主要功能,不会对软件运行或者使用产生实质性影响,并非合同约定的核心功能缺失且可通过后续修复完善予以弥补,故并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判决重庆某药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76000元及违约金,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重庆某药品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加强计算机软件研发司法保护,维护科技企业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川渝两地企业,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创新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诉辩双方证据,有效查明案件事实,对软件使用情况、软件修改情况进行分析认定,依法作出裁判,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本案的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担当,有助于提升企业高新技术研发和创新的积极性,对优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科技企业营商环境具有示范意义。



2


周某甲与周某乙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案件信息】


案号:(2023)渝0116民特44号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佑彬


【基本案情】


周某甲是周某乙(女)的父亲、周某丙的外祖父,其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合江县白鹿镇。周某乙于1995年与杨某某结婚后将户籍迁至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因周某乙身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由配偶杨某某监护。周某丙系周某乙之子,经鉴定周某丙的生父不详,故杨某某拒绝抚养周某丙以及为周某丙办理落户手续。周某丙出生后一直跟随外祖父周某甲共同生活,但在合江县白鹿镇也未办理户籍登记。现周某丙已年满7周岁,即将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因未办理户籍登记导致其生活、就医、学习等面临诸多不便。周某甲先后到合江县白鹿镇、江津区石蟆镇为周某丙办理户籍登记,均因缺乏必要的档案资料以及周某丙的法定监护人并非周某甲而未能办理。为解决周某丙落户难题,周某甲遂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周某乙为周某丙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周某甲为周某丙监护人的申请。


江津法院收到案件后,经联系申请人周某甲了解到其提出本案诉讼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变更周某丙的法定监护人达到在合江县为周某丙办理落户手续、顺利进入小学的目的。为快速审结该案,江津法院利用已建立的川渝边界联调机制,请求四川合江法院临港法庭代为调查周某甲、周某丙在当地的相关情况,查明周某甲实际抚养周某丙多年,能较好履行监护义务。与此同时,江津法院与石蟆镇司法所、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开展对被申请人周某乙的调查工作,了解到周某乙因患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不适宜继续担任周某丙的法定监护人,其配偶杨某某也不愿意抚养周某丙。周某乙的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对周某甲的申请无异议。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乙虽系周某丙的法定监护人,但其身患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没有监护能力。杨某某作为周某乙的配偶,亦不愿意担任非婚生子周某丙的监护人,导致其在长达七年的时间内未办理户籍登记,已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周某丙即将进入义务教育阶段,解决其落户难题已迫在眉睫。周某甲作为周某丙的外祖父,在周某乙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有权提出本申请。周某丙出生后也一直由周某甲抚养,由周某甲对周某丙进行监护,更有利于周某丙健康成长,能更好保护周某丙的合法权益。遂判决撤销周某乙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周某甲担任周某丙的监护人。判决生效后,合江县公安机关依据本判决及时为周某丙办理了户籍登记,后周某丙得以顺利入学。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跨域家事纠纷案件中,利用川渝边界联调机制快速查明案情,破除未成年人监护真空,解决未成年人“黑户”困局的典型案例。户籍登记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权益,本案中周某乙作为周某丙的法定监护人因精神疾病未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周某丙因未办理户籍登记而无法办理小学入学登记。江津法院联合合江法院同步对关涉两地的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决定在川渝交界处的睦·园家事联调大院公开审理本案,并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不仅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亦向两地群众开展了一场生动的家事法治宣传。



3


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案件信息】


案号:(2023)渝0230刑初43号

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周


【基本案情】


2022年初,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途径获取假冒“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注册商标的白酒后,先后四次将假冒的“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等白酒共13箱78瓶,以人民币60300元的价格销售给丰都县的某超市,李某从中非法获利约6万元。同年4月至7月,潘某从某超市处购买了来源于李某销售的假冒“五粮液”白酒48瓶、“剑南春”白酒6瓶。2022年7月,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某超市内扣押“五粮液”白酒12瓶、“泸州老窖”特曲白酒5瓶、“剑南春”白酒5瓶,丰都县公安局从潘某处扣押了“五粮液”白酒48瓶、“剑南春”白酒6瓶。经鉴别,上述被扣押的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犯罪金额、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判决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将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将扣押在案的假冒“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白酒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落实行刑衔接机制,依法打击侵害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全国知名企业知识产权,一体维护川渝两地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均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在全国享有盛誉的知名白酒品牌,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流入市场,不但极大影响品牌声誉,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销售大量假冒“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注册商标的白酒,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经公安机关侦查后,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并对财产性判项全部执行完毕,既是严格落实行刑衔接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也彰显了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司法担当。



4


刘某集资诈骗案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案件信息】


一审案号:(2022)渝0110刑初769号

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曹军、詹红玲、周庆兰

二审案号:(2023)渝05刑终523号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周赟珏、江玲、郑文健


【基本案情】


李某(另处)名下成立了雅安某疗养院有限公司、蒲江某康复护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别在雅安名山区、成都蒲江县。被告人刘某与李某、况某(另处)等人商议用李某名下的公司在重庆设立分公司,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公开向社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该团伙在成都市、重庆市綦江区、渝中区等地实施集资诈骗,在无有关部门批准、无盈利项目、无法提供养老服务的情况下,通过发传单、推介会等形式向老年群体宣传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组织老年人到雅安、成都蒲江、成都邛崃等地参观其所谓的“养老基地”,虚构公司实力、项目盈利能力,并以月息2%至3%引诱老年人投资。所得集资款50%左右被营销团队分得,剩余集资款被刘某等人用于返还投资者利息、员工工资、门市租金等,极少部分用于养老项目基地建设。该团伙在重庆非法集资890余万元,集资人数260余人,导致800余万元集资款不能返还。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提供养老服务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法院结合犯罪事实和数额、地位作用、认罪悔罪态度,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2021)黔0502刑初329号判决中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成渝两地联合打击养老诈骗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金融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金融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大、波及人数多、覆盖区域广,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本案中,被告人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在成渝两地来回对老年人实施集资诈骗,影响十分恶劣。成渝两地警方在提供案件线索、取证等方面密切配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相关事实与两地公安机关进行充分沟通,依法准确认定被告人罪行并予以严惩,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筑牢防非打非“防火墙”的决心,助力有效防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过程中的金融风险。



5


陈某盗窃案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案件信息】


一审案号:(2022)渝0111刑初377号

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邓磊、蒋爱廷、王芳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陈某驾驶皖KXXX号的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未进行称重检测且未在通行入口ETC/MTC混合车道领取CPC卡,没有办理ETC车载装置的情况下,通过在ETC专用车道尾随前车或直接闯关冲杆的方式,于不同时段在重庆、四川等地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46次,偷逃通行费97429.35元。2022年6月,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重庆成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渝高速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其愿意作为被害单位接收本案退赔款,之后再根据交通运输部确定的收费运营规则清分给相应的受害经营管理者。陈某之前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案案发时,其仍在缓刑考验期内。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高速公路ETC通道大多无人值守的条件,以驾驶货车直接冲关或尾随他车的方式驶入驶出高速公路,实现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的目的,其行为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意图,实质是在高速公路公司管理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本应属于高速公路公司单位的财产(应收债权账款),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陈某的各种犯罪情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人陈某之前被判决的缓刑部分,并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与其之前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陈某赔偿各被害单位损失共计97429.35元(由成渝高速公司受领后清分给其他单位)。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服务成渝地区高速公路数字化建设、促进高速公路规范运营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陈某利用ETC管理系统方面的瑕疵,多次驾车在成渝两地高速路口ETC车道冲杆逃缴通行费,不仅给高速公路运营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亦严重扰乱了高速公路正常经营和通行秩序,造成安全隐患。案件宣判后,人民法院及时向成渝高速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从升级技术设备、加强监管、积极宣传等方面提出改进方案,推动成渝两地加强高速公路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目前ETC车道有效通行率已提升至98%。本案的处理有效维护了成渝高速公路运输的经营秩序和通行安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6


四川某工程公司与巴中某结构有限公司、巴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予执行案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案件信息】


案号:(2023)渝0151执3679号

法院: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小东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该院受理四川某工程公司与巴中某结构有限公司、巴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因案涉工程属区级重点工程,为避免工程进度受阻,2023年11月1日,四川某工程公司向铜梁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巴中某结构有限公司、巴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予交付加工钢材945.68吨。鉴于先予执行案件紧迫性,经审查后,铜梁法院于申请当日作出准予先予执行裁定书,并依法移交执行。由于案件执行标的位于四川巴中市,涉及大量钢材实物交付,为提升执行效率,铜梁法院随即启动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的司法协作联动机制,通过“点对点”联系后,巴中市巴州区法院迅速派出执行人员,协同铜梁法院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协调,促成双方当事人对执行事宜达成一致协议:被执行人巴中某结构有限公司、巴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续交付钢材,申请人四川某公司自行联系货车运输,采用边加工边交付方式直至钢材交付完毕,人民法院冻结四川某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作为执行担保。至此,该先予执行案全案执行完毕。


【执行效果】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因一方当事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迫切需要,依法裁定对方当事人给付财产或者实施行为并立即予以执行的执行行为。本案立足司法服务推动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在充分研判案件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果断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并依托川渝两地司法协作联动机制,快速谋划、快速协作、快速处置,最终在五日内成功执行完毕,切实保障了企业生产经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充分运用川渝地区司法协作联动机制快速办理实物交付类先予执行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为加快执行进度,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后随即启动司法协作机制,利用各方资源优势,多措并举、多方协同,成功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顺利在五个工作日内将900余吨钢材执行到位,截止目前案涉建设工程已顺利完工。本案的成功执结是充分运用川渝司法协作联动机制的集中体现,为人民法院唱好“双城记”、建好“经济圈”提供了有益参考。



7


构建破产审判协作机制

合力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积极响应市委“一号工程”决策部署,落实川渝两地高院关于破产审判协作的要求,重庆破产法庭、成都破产法庭共同构建成渝地区破产审判协作机制,切实推进两地破产审判协作工作走深走实,合力助推两地破产审判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一、具体做法


一是着力构建破产审判协作工作机制。两地破产法庭于2022年12月28日签订《合作备忘录》,明确两地破产审判工作常态化协作的总体要求、组织落实、协作会商、工作保障等。每年初召开协作会议,通报破产审判运行态势并部署当年重点协作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队伍建设、重大疑难案件、学术研讨调研等共商研究处理;开展支部共建,每年至少联合开展一次主题党日活动。


二是全面推进破产审判协作资源共享。2023年2月以来,双方共同参加每月一讲学习讲座及蓉法说破等学习交流活动20次,干警累计参与学习培训达1000余人次,双方辖区管理人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参与学习培训数千人次;双方共享重庆法院破产协同易审平台、成都中院“蓉破智审”系统建设成果;两地法庭及辖区管理人联合参加西部破产法论坛及其他全国性破产法论坛,多次共同开展学术研究等。


三是深入落实破产审判协作成效共展。双方共同探索实施管理人名册互认及跨区域指定,就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管理人指定问题进行研究,形成《关于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管理人指定问题处理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共同探索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审查标准和裁判规则,联合制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联合发布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6件。


二、产生效果


一是有序实现破产审判协作机制常态化运行。双方签订合作备忘录并落实备忘录既定事项,开展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的协作工作;围绕加强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等主题开展支部共建,共同坚持把党建与审判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动,共同实现支部建设与审判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充分调动干警履职担当的主动性,构建出目标同向、措施一体、优势互补的破产审判区域协作新格局,实现了审判队伍规范化、破产流程统一化、资源共享实时化、成效展示专业化的区域协作常态化良性效应。


二是大力提升两地破产从业人员的专业化能力。《工作指引》填补两地强制清算案件处理的制度空白,统一并规范清算组履职标准,大力提升了清算组的整体履职能力;重庆法院破产协同易审平台、成都中院“蓉破智审”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有效提升两地破产审判信息化水平;双方建立常态化学习资源共享机制,促进学习交流不断密切,推进人才培养深度融合;通过协作大力提升了审判队伍与管理人队伍的专业理论素养和业务应用水平,共同促进成渝两地破产职业共同体的专业化构建。


三是持续扩大两地破产审判工作的影响力。《会议纪要》使管理人的指定更有利于关联案件的推进,为分属两地的关联企业管理人互通信息、协调进度、提供协助等提供了机制支持。共同发布衍生诉讼典型案例,统一两地破产审判的司法裁判尺度、规范审理程序。通过协作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实现审判程序的有效对接、审判工作的高效联动,持续扩大两地破产审判工作的影响力,合力打造两地区域司法协作示范样板。


三、典型意义


巴山蜀水相依,成渝双城一体。重庆破产法庭与成都破产法庭作为成渝地区仅有的两家专业破产法庭,加强成渝两地破产审判工作交流与协作,是双方共同肩负的重要使命和应尽职责。双方立足区位优势,就队伍共建、学习培训、制度完善、典型案例发布等内容进行深度协作,稳步推进两地破产案件的有序办理,持续助力两地危困企业脱困重生,共同提升成渝两地破产审判工作水平,合力打造区域破产审判协作示范样板,既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也为全国破产审判区域协作提供实践样本和经验镜鉴。



8


创新“飞地”司法服务模式

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司法服务一体化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飞地”是指隶属于某一行政区管辖但不与本区毗连的土地。由于历史原因,重庆合川法院古楼法庭和四川武胜法院街子法庭辖区内均存在管辖区域实际位于对方省市边境附近的共4处“飞地”。立足特殊现状,两地法庭探索“跨域+合作”,创新“飞地”司法服务模式,提升群众司法体验、维护两地和谐稳定、共促区域协同发展。


一、具体做法


一是共建诉服体系,提升群众司法体验。诉讼服务便民化。两地法庭合作开展跨域立案,对属于对方法庭管辖案件,当事人可向就近的法庭提交立案申请;向“飞地”群众宣传推广网上立案,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委托合作高效化。两地法庭建立司法辅助事务委托合作机制,在财产保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事项上给予对方协助,提升司法效率。例如合川法院一被执行人居住在“飞地”,通过武胜法院协助执行,该案成功执行完毕。巡回审判常态化。两地法庭在合武4块“飞地”建立4个联合巡回审判点,方便当事人就近参加诉讼。邀请村委会工作人员、驻村律师作为驻点调解员,通过“巡回审判+判后答疑+类案调解”的方式,及时化解各类纠纷。


二是共治矛盾纠纷,维护两地和谐稳定。深化“一庭两所”联调。联合成立专业调解小组,由两地法官联动两地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等,凝聚纠纷化解合力,有效化解交界土地纠纷。深化行业调解。利用古楼法庭辖区“枇杷协会”和街子法庭辖区“柑橘协会”作为本地知名农产业协会所具有的行业优势,针对土地流转、买卖合同纠纷,两地协会诉前先行调解,并将调解成效纳入两地综治中心的总体考核。加强调解指导。在4块“飞地”联合挂牌,公布两地联系法官姓名、电话、职责,联系法官与“飞地”所在乡镇和行政村建立微信工作群,通过组织旁听庭审、开展业务培训、推送典型案例等方式,实现对基层组织常态化业务指导。


三是共献司法智慧,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党建引领农业企业发展。两地法庭党支部与两地“枇杷协会”和“柑橘协会”广泛开展联建共建,通过分享农业种植技术、按需共享销售市场、交流电商直播经验等,促进两地特色农产品增产增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外地枇杷、柑橘冒充当地知名品牌在市场上销售等共性问题,向两地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促进特色农产业长远发展。联合发布涉农典型案例。两地法庭精选近几年常发、多发的涉农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两地农民、农业经营者参照典型案例裁判结果化解纠纷。做实环境资源保护。两地法庭作为“纽扣法庭”的结对对象,通过联席会议、增殖放流等方式,形成嘉陵江流域生态共建、环境共保的环境司法合力。在途经两地法庭的“南溪河”河畔打造法治公园,利用“世界环境日”等节点,两地法庭共同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有效提升“飞地”群众环境保护意识。


二、产生效果


一是矛盾纠纷诉前化解成效显著。依托两地“枇杷协会”“柑橘协会”,深化行业性调解工作以及调解指导工作。近三年来,涉古楼枇杷、武胜柑橘的案件逐年下降,下降幅度均在30%以上。通过司法建议、法治体检等方式为特色农产品提供司法支持,助力古楼镇成功创建“中国枇杷之乡”核心区。


二是助力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途经两地法庭的“南溪河”系嘉陵江支流,两地法庭作为嘉陵江流域“纽扣法庭”的结对对象,近年来围绕南溪河定期开展增殖放流、联合走访、实地调研、普法宣传、座谈研讨等工作,现“飞地”群众、“飞地”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显著提高,南溪河水质环境极大改善。


三是人民法庭跨域司法合作效果凸显。两地法庭合作开展跨域立案、委托送达、普法宣传、调解员培训,同时建立“飞地”联合巡回审判点,助力打造“无讼村”。近三年来,涉“飞地”居民的纠纷数量逐步下降,法治乡村建设效果凸显,古楼镇摇金村被评为“重庆市民主法治示范村”。两地“飞地”司法协作的报道近年来被多家媒体报道,《飞地巡游记》《川渝两地法院首次举办跨域大型代表委员联络活动》被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重庆日报等媒体广泛报道。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庭身处基层,是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以及法治乡村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重庆合川法院古楼法庭和四川武胜法院街子法庭毗邻,地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腹地,两地村民交往频繁,加之4处“飞地”的存在,两地法庭积极探索跨域司法合作模式,建立跨域立案、巡回审判等协作机制,创新“飞地”司法服务模式,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司法服务一体化。



9


持续深化跨域毗邻法庭司法协作

助力打造成渝特色农业合作样板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为全面高效推动川渝农业高质量发展,梁平、开江联合建成梁平-开江成渝现代高效特色农业合作示范园,共同打造明月山践行“两山论”样板地。梁平法院新盛法庭与开江法院任市法庭创新跨域毗邻法庭协作机制,为特色农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支撑,助力打造川渝农文旅深度融合产业样板区。


一、具体做法


一是深化司法协作,凝聚园区建设多方合力。为服务示范园特色农业发展,梁平法院新盛法庭、开江法院任市法庭共同建立示范园司法服务站,定期召开任市·新盛川渝毗邻地区共建共治共享座谈会,不断深化司法协作和业务交流,为协同推进示范园建设群策群力。两地法院积极融入、支持两地政府决策,参与拟定《2023年川渝毗邻乡镇(新盛镇—任市镇)共建工作任务清单》,共同拟定示范园特色农业发展30项任务,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


二是做优司法服务,全力护航农业高质量发展。高效履行审判职能,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稳妥审结汪某某等行政非诉执行案,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保障梁开高速项目顺利推进。强化园区普法宣传,服务农村电商发展。新盛法庭走进示范园以“防范法律风险,优化电商环境”为题开展法治讲座,为辖区乡镇及任市镇的50余名农村电商从业者提供“零距离”精准法律服务。强化农业经营风险提示,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定期分析涉农案件,总结提炼农业经营法律风险并进行针对性提示,截至目前已向园区企业、农业生产大户以及农业带头人发出风险提示50余条。


三是强化纠纷化解,坚决维护园区安全稳定。强化司法协作,成立边界联调中心,降低诉讼成本、快速解决纠纷,2023年以来联合化解园区涉农纠纷案件32件。加强边界乡镇重点人群摸排,定期交换信息,共同开展帮教和管控工作。强化两地涉农、旅纠纷案件分析,向两地党委政府发送司法建议,积极帮助监管单位、园区整改。坚持立审衔接,专人立案、专人送达、专人审理,集中办理园区纠纷,提升园区案件办理效率。


二、产生效果


一是跨域协作机制逐渐完善。两地法院坚持一体化发展意识和“一盘棋”思想,以服务两地特色农业发展为目标,以站点建设为支撑,不断完善跨域司法协作服务农业发展举措。联合建立示范园司法服务站,完善涉农案件跨域立案、审判事务相互协助及委托制度,建立涉农案件定期研判会商制度,两地法庭司法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二是涉农案件办理更加高效。通过开展示范园司法协作工作,两地法庭支持农业发展、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司法职能进一步强化,法庭相关案件办理质效进一步提升,有力助推涉农纠纷实质化解。近两年,新盛法庭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业生产经营纠纷、农民权益保护纠纷等涉农纠纷案件201件,平均审理时长36.67天,同比缩短21%;上诉率7.08%,同比下降13.21%。


三是农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通过对示范园开展针对性普法宣传、巡回审判,当地农业大户、农民的法治意识、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农业环境得以净化。两地法庭针对审判中发现的园区企业管理混乱、土地流转不规范、网络带货不规范等问题,发出司法建议5份、风险提示书9份,有力引导园区企业、农户树立规则意识、诚信经营,助推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典型意义


梁平与开江两地作为毗邻区县,皆地势平坦、土质肥沃,农业发展条件得天独厚,开江县以稻鱼为主,新盛镇以稻油、稻菜轮作为主,形成互补。梁平法院携手开江法院探索优化毗邻法庭司法协作举措,构建跨域诉讼服务、审判执行、普法宣传、综合治理等协作机制,助力两地特色农业发展,打造川渝农业共建共治共享样板地,为跨省毗邻地区特色农业发展和法庭合作提供了经验,示范引领川渝毗邻地区一体化绿色发展。



10


传承红色基因 迭代司法协作

助力川渝城宣万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城宣万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区,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重要平台之一。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与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迭代升级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司法协作体系,做实“资源共享、文化共建、发展共行、理念共通”四个关键环节,为川渝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具体做法


一是搭建协作平台,实现司法资源共享。树立一体化发展理念,签订《城宣万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区建设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明确诉讼服务、审判执行、人才培养等9项协作内容。协同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建设,跨域立案、网上立案172件,实现异地案件“一窗通办”“一网通办”。完善执行协作机制,签订《不动产远程司法查控合作协议》,定期开展“川渝代表见证执行现场”活动,邀请6名代表委员见证跨川渝重大执行案件4件次。


二是发掘红色资源,推动法院文化共建。充分挖掘川陕革命根据地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和厚重的司法文化传统,干警交流参观万源保卫战战史陈列馆、城口苏维埃革命纪念馆等革命遗址70余人次,党支部开展“红色司法”主题党日活动3次。共谋共建契合红色司法传统与司法审判现代化理念的“红色革命法庭”品牌,打造红色司法研学路线1条,培养高水平的“红色讲解员”4名,接待市级以上领导及团体参观学习30余人次,擦亮革命老区红色司法品牌。


三是服务工作大局,倡导区域发展共行。积极探索司法保障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路径方法,通过发放审判白皮书、专项调研报告、司法建议等形式,向地方党委政府提出社会治理、转型升级等意见建议20余条,助力区域法治建设。服务助推大巴山硒谷区域生态农产品品牌建设,依法妥善审结涉城口老腊肉、蜀宣花牛、万源旧院黑鸡等特色农林产业案件1172件,以精准司法服务做强特色农产品区域品牌。


四是精选典型案例,促进裁判理念共通。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线上线下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妇女儿童保护等典型案例3批,增强区域劳动人力资源动能和弱势群体权益协同保护。建立重大关联案件通报机制,共同研判跨区域重大敏感案件6件次,以点带面加快家事审判、建设工程等领域裁判规则统一。共创“大巴山红色司法论坛”品牌,开展法学理论和审判实务交流研讨2次,传递各自省市法律适用规范性文件6份,实现法律适用信息共享常态化。


二、产生效果


一是社会治理更优。依托城宣万革命老区司法协作平台,三地法院间跨域立案调解机制、审判业务交流互助机制、执行联动协作机制长效运行,“联动效应”和“共生效应”有效激发,以往频发的跨区域人劳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及在流窜作案的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下降逾10%,跨区域基层社会治理收到实效。


二是民生服务更实。实现跨区域立、送、审、执的大合作大协同,辖区群众跨区域参与诉讼的时间经济成本较高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通过联合发布区域内高发性矛盾纠纷的典型性案例,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近年来,三地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评价均得到明显提升。


三是红色品牌更亮。坚持弘扬革命传统,以红色基因引领法院精神文化,激活革命老区法院文化“红细胞”,政治建设、作风建设、人才锻造等彰显红色底蕴。三地法院司法协作及“红色革命法庭”多次被新华社、重庆法治报、重庆晨报、法治与社会等主流媒体报道。2024年4月,城口法院庙坝红色革命法庭获评“重庆市青年文明号集体”,该法庭庭长获评“城口县十佳政法干警”。


三、典型意义


城宣万革命老区司法协作“一体化”“同城化”,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决策部署和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重要实践,是助力城宣万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新形势下,三地法院立足区位优势、生态优势、政策优势,更好贯彻便捷有效、互利共赢的协作理念,迭代升级司法协作机制,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和便民利民的司法服务举措,放大司法协作效果,提升区域司法影响力,为川渝革命老区协同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驾护航。



来源:市高法院


重庆奉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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